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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场馆管理体制创新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会展场馆建设的发展,提升会展场馆的硬件和管理水平,必须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业界人士认为,场馆管理输出是一种趋势。

会展场馆管理体制创新的优化措施

2.3.1 资本结构调整

由于会展场馆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我国会展场馆在建设时大多数是由政府出资或政府与大型企业集团联合出资兴建,资本来源较为单一。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会展场馆建设的发展,提升会展场馆的硬件和管理水平,必须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可以通过组建中外合资的会展企业对会展场馆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也可以实现著名外国会展企业单独投资。如由德国汉诺威、杜塞尔多夫、慕尼黑的三家展览公司与上海浦东开发区合资建成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还可以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会展场馆。2005年8月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化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决定》特别强调,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民营企业经营较为灵活,管理较为创新,因此,民营企业进入会展场馆领域,必将在为投资主体多元化做出贡献时,也有利于我国会展场馆管理机制的多元化发展。

2.3.2 会展场馆的合作经营

近几年,国内外会展公司、大中型城市的先进会展场馆,都在进行“管理输出”、组建新的合资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场馆合作。如2003年7月由上海国际会展中心宁波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宁波国际会展中心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投标获得宁波国际会展中心的经营管理权。这是国内有民营背景的公司首次入主管理国有大型展览场馆。

参与竞争并在竞争中占主动地位,是任何一个会展场馆经营机构在越来越开放的中国会展市场的努力方向。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合作是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途径。但是选择什么样的合作对象,怎么合作,什么样的合作更有效,怎样的合作更长久和更能使合作双方互惠互利是问题的关键

合作方实际上各有各的长处,有的有成熟的管理经验从管理上输出,有的有一套灵活的经营策略。从合作模式来说,不是生搬硬套,而是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一套适合当地发展的管理模式。同时区域性的会展场馆可以开展与当地产业有机结合的活动,这种效果对人的观念、信息的传递、人才的培养和营销网络这几个方面,可以带来较大的推动。合作的最终目的是双方共同受益。

2006年5月香港展览会议场地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与郑州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以郑州香港会展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托管经营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为期15年。

2010年3月24日,经福州市国资委批准,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正式由厦门会展集团承租经营,承包期限为10年。这是厦门会展集团实施输出管理、走出去经营战略迈出的第一步。(参见本章案例《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经营权竞标文件》。)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已经成立的场馆专业管理公司,就是要在管理自己场馆的同时,寻求到一种真正适合场馆专业管理的模式,做成熟以后,再进行对外输出。旗舰企业创造新的管理模式义不容辞,因此,不久的将来,可能会看到更多专业化的、高起点的“管理输出”或是更高层次的合作。(www.xing528.com)

有业界人士认为,场馆管理输出是一种趋势。政府的资产可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来找专业的公司管理。这种趋势是对的,但是在操作上并非一帆风顺,有可能会遇到困难。个别项目可能会有挫折,但是并不影响这种趋势。

所以说中外合作、外引内联、强强联合、以强联弱等,都是会展业发展的必然,中国会展场馆经营管理合作的路子终究会越走越宽。

2.3.3 会展场馆的社会化合作项目

当今社会化生产“大而全”的方式逐渐被“专业化”所取代,会展场馆也不例外,中外合作或外引内联开始出现,许多可外包由社会化合作单位来完成的项目都可以实行合作,既可减轻包袱又可提高质量、多创效益。根据会展业的特点以及各地区不同会展场馆的具体情况,多数场馆都采取各种各样的合作办法,其项目和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合作公司:场馆与场馆(展览公司、其他投资者)进行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外引内联等。

②外包项目:将会展场馆的部分项目对外招标进行承包(如餐饮、搬运、保洁、摊位搭建、部分广告资源、植物养护等)。

③合作经营项目:将会展场馆的部分配套项目或空间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经营。

④委托项目代理:委托外地或本地会展公司促成会展项目或作为招展招商代理。

⑤设立驻外地办事处:派人(或就在当地聘请)在国内外主要城市设立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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