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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与政府干预理论解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国清等将政府职能扩展为维护国家、配置资源、分配收入、稳定经济、监督管理五大职能。陈秀山、张可云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政府职能上是不尽一致的。政府干预理论存在着各种争论。并且,政府职能应该限于制定实施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界定与保护产权、监督契约执行和维护货币稳定。

政府职能与政府干预理论解析

1.政府职能

Hobbes(1651)和Smith(1776)都认为,政府应该保护社会免遭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使社会成员不受到欺侮和压迫。哈维·罗森和特德·盖亚(2009)总结到,最小限度的政府,其唯一的职能就是使成员免遭人身侵犯。同时,Smith(1776)还主张政府有责任建立维护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而这些是个人或少数人出于个人利益绝不会建立和维护的。后来,Musgrave(1959)将政府职能归纳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监督。此后,这三大职能得到了我国主流学界的一致认同。王国清等(2006)将政府职能扩展为维护国家、配置资源、分配收入、稳定经济、监督管理五大职能。维护国家的职能指维护国家机器存在和发展的功能和职责;配置资源的职能指通过一定方式,尤其是通过资金、财力分配,引导人才和物力流向,促进资源配置向趋向帕累托最优的功能和职责;分配收入的职能指通过对社会产品的占有、使用来调整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主体的物质利益关系的功能和职责;稳定经济的职能指通过一定方式推进国民经济实现总量平衡并适度增长的功能和职责;监督管理的职能指通过一定方式对财政资金运动进行监督和控制,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分析的功能和职责。李茂生(2005)对国家的财政职能进行了具体分析,他提出收入分配也是资源配置的一个方面,国家的财政职能应该是提供原生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调节收入分配和实行社会保障、纠正外部不经济和促进广义效率的提高、调节经济和促进经济发展等4项。

陈秀山、张可云(2003)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政府职能上是不尽一致的。中央政府还需从整体发展的全局角度考虑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及相互关系,主要职能除了促进各区域的经济发展外还要处理好各区域之间的经济关系。中央政府的职能体现主要有:将重要利益相关者集合起来,在参加区域发展方面发挥领导作用;推进和支持区域合作,制定或支持区域发展战略,加强区域协作;进行区域能力建设,帮助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并创造区域发展机会,如投资和经营;有明确的未来规划和一系列国家目标;动用人员或机构在特定区域充分合理运用资源;设计自上而下的方案,以增加区域内人民收入、创造就业机会、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地方政府注重的是各自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其职能主要是发展自身经济。职能体现主要是:制定地方教育政策,提高人力资源开发;在企业发展上,为私人部门创造就业机会、为区域主导产业建立竞争优势等;营造财政稳定的经济环境;投资社区改造;投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陈秀山、张可云,2003)。Qian和Roland(1998)认为,地方政府在财政分权体制下拥有剩余索取权,强化了地方政府发展地区经济的积极性,能加强基础设施等经济性公共品的提供。

2.政府干预理论(www.xing528.com)

基于政府职能,各级政府通常会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区域经济进行干预。政府干预理论存在着各种争论。20世纪初期,新古典学派开始兴起,其基本假设为:经济人假说、理性预期和市场出清(Marshall,1890)。该学派强调市场的作用,他们认为价格是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政府干预会妨碍市场运行,造成经济扭曲,导致社会福利损失(陈秀山、张可云,2003)。并且,政府职能应该限于制定实施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界定与保护产权、监督契约执行和维护货币稳定。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在国际经济政策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已形成由新货币学派、新制度学派、供给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和产权学派等组成的理论群体。该学派主张自由竞争,强调以市场为基本调节机制,实行政府有限干预(Hayek,1973、1976、1979)。它和新古典主义的区别在于它允许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但要合理界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程度。与以上两个强调市场作用的学派不同,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新凯恩斯主义认为政府干预是以公共福利最大化为原则,政府政策和规划在理论上要围绕如何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因而认为政府干预应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如限制垄断、直接经营经济事务提供纯公共物品、调节收入不平等、消除贫困等(Ball等,1988;Blanchard,1989;Stiglitz,1890)。新古典学派与新凯恩斯主义的根本不同在于对市场出清与否的假设上,后者的假设前提是非市场出清,更接近经济社会的现实情况。所以,当市场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须的。陈共(2009)认为政府干预是采用立法和行政手段、组织公共生产提供公共产品和财政政策来弥补市场失灵。但是,如果仅仅从市场失灵方面来陈述我国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是不完善的(方福前,1995)。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的,是有政府的市场经济;必须通过政府介入和扶持缩短我国体制转轨的过程(方福前,1995)。黄然(1995)认为,政府干预是国家权力对市场机制的干预,通常给某些产业或竞争提供帮助,对另外的产业或竞争进行抑制。其政策形式包括政府补贴、控制市场进入、影响产品替代物和补充物;限定价格。

政府干预的主要方式是自上而下(陈秀山、张可云,2003)。这种方式的特点是针对国家目标进行干预。优点有很多,如:具有统一的标准,公平分配机会,避免个体利益与社会目标的矛盾,注重大区域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系统的关系。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如:有时规划过于严格而无法实现,无法考虑所有利益集团的利益,需要多层次实施导致资源浪费。

因此,当某种物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或急速上涨或大幅度下跌,供需极不平衡的时候,为了实现经济稳定,政府便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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