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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检察官职责深度探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述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检察官在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我国检察官制度所特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职责的重要体现。检察官执行公诉时,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实践中的检察官职责深度探析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官的首要职责。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法律的实施与遵守实行的监督,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第二,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第三,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第四,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等活动的监督等。《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各项权力,具体执行诉讼活动中对实体法程序法的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项职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侦查监督中,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证据或者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者参加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复验、复查,对侦查活动实行全面监督。

(2)在审判监督中,出席一审、二审、再审法庭时,对法庭审判中法定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纠正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3)在执行监督中,通过审查、受理、申诉和控告等方式,对刑事案件的裁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督、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违法的情况,及时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中,根据审查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根据法律的规定,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或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通过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和内部制约。

上述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检察官在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我国检察官制度所特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职责的重要体现。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www.xing528.com)

我国刑事案件以公诉为主,以自诉相补充,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提请审判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公诉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的专有权力,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除自诉案件外,对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实行公诉制度。对刑事案件实行公诉,是国家追究犯罪,保护人民的责任所要求的。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活动必须通过检察官的具体行为来实现。检察官执行公诉时,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检察官依法进行公诉还必须出席法庭,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证据等进行指控、证明,支持公诉,检察官具有下列两方面职责。

(1)检察工作职责,即由人民检察院职权所产生的检察官应具有的职责,但由于他们是检察机关的领导和业务主管,在履行检察工作职责中还应当发挥其领导和主管作用,如审批和讨论决定案件,指挥协调侦查工作,直接办理案件,研究决定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2)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他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在检察工作中居于领导者和主管者的地位外,一般还负责领导和管理检察机关的其他工作,如人事管理行政管理、计划安排、各方面事项的决策,均需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与其职务相应的职责,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决策,以保证各项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虐待被监管人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破坏选举罪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授予职权依法执行国家法律,如果其不执行国家法律,反而利用职务违法犯罪,是检察法律监督的监督对象,应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起诉,以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另外,对公安等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检察官的职责是检察官最主要的检察业务职责。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全部检察权都必须由检察官的具体职责来实现。例如,检察官有受理控告、举报、报案的职责,有受理案件申诉的职责,有开展法制宣传、提出检察建议、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有指导书记员工作的职责,有些检察官还有检察管理的职责等。

依照《检察官法》第7条的规定,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检察官,除履行上述一般检察官的职责外,还应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相应职责。例如,担任检察长的检察官有统一领导检察院的一切检察工作的职责,有主持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职责,有向上级检察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职责,有向同级人大提出立法议案的职责,有对外代表检察院开展活动的职责,有提请或者决定检察人员任免职务的职责,有对检察院人、财、物管理领导的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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