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1条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据此规定,结合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模拟法庭实验中担任书记员的学生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如送达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接收当事人、律师庭前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手续,并及时如数交给案件的承办法官;送达开庭通知;张贴开庭公告;等等。
(2)做好庭审前准备工作,如布置法庭,开庭时向审判长报告应出席人员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请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入座,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包括庭审笔录和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其中庭审笔录应当记明: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不同阶段先后向当事人宣布、告知、询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回答、陈述、质证、辩解、辩论的内容;法庭上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对各项证据质证的意见;当庭调解情况。书记员应在审判长宣布休庭或闭庭后,立即或于闭庭后5日内将庭审笔录交由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最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书记员在合议庭评议笔录中应记明:评议的时间、地点、合议庭成员;案由、当事人自然情况;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所发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合议庭评议结果;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或保留意见。此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审阅后签名或盖章。
书记员在宣判笔录中应记明:案由、宣判时间、地点和旁听人数;到庭当事人的姓名和身份;宣读的判决书、裁定书的编号;当事人表示的态度、意见和要求。宣判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做好结案后的具体工作,如核对、印刷、装订裁判文书;办理上诉、抗诉案件的移送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如协助法官做好庭外调查取证工作等。(www.xing528.com)
书记员应当认真、细心地履行上述职责,达到如下工作标准。
(1)制作笔录应当完整、字迹清晰、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标点准确。
(2)抄写、核对、印刷、发送有关法律文书应及时、合法、准确无误。
(3)整理、装订案卷,材料齐全、顺序规范、装订牢固、卷面整洁、按时归档。
(4)司法统计准确、及时。
(5)收取、保管的诉讼费、赃款赃物、证据材料无差错。
(6)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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