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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元素: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法庭辩论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原告已经充分的向法院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原被告之间的情况,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屋、一辆车及12万元存款,恳请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平均分割上述财产。审判员2:双方无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加重元素: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法庭辩论

审判员1: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1:针对法庭争议焦点,我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1.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原告已经充分地证明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并且被告对原告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是长期行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原告因为被告的家庭暴力数次求助于当地社会工作机构,甚至公安局都向被告发出告诫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2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本案中原告已经充分的向法院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原被告之间的情况,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2.被告对杨晨曦的抚养权问题,鉴于被告经常打骂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且被告平时疏于照顾孩子,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孩子生活学习的客观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且被告有能力支付原告诉请的抚养费

3.被告所述的债务并不能提供充分地证据证明该债务真实存在,且该债务为家庭生活所借,被告所提供的借条为本人自己所写,借款人和收款人的署名为同一笔迹,刚才在法庭调查中被告本人也承认借款人和收款人处的签名均为被告所为,因此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予以采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屋、一辆车及12万元存款,恳请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平均分割上述财产。

审判员1:原告第二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2:被告现在的工作收入每月15 000万元左右,被告每月支付3 000元抚养费的请求是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经过法庭核实,婚生女杨晨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而客观情况是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同时,根据《若干意见》第7条第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被告的月收入达到15 000元,支付抚养费3 000元是合适的。

审判员1:下面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1:被告方针对争议焦点发表以下几点辩论意见:

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还是好的,夫妻之间难免有些小争吵小矛盾,被告虽然受到其家庭影响多少有些大男子主义,但是大多数时候还是爱家顾家的,每一次争吵之后原告都能回到家庭一家人和谐生活,与被告作出的努力还是有关系的,原告感情细腻,对于一些家庭琐事的处理有些极端,但是这也不能成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法定理由。另外,我们认为从原告举证的情况看,没有充分明显的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构成了家庭暴力,仅仅有一张没有盖章的医院证明和庇护所证明还不足以证明构成家庭暴力。总体而言,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而且被告并不同意,请求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没有固定的收入,抚养孩子很困难,若孩子跟随原告生活不能得到基本的物质条件保证,另外,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过高,应当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夫妻共同财产中还有债务没有考虑进去,应当扣除债务后平均分割。

审判员1:第二被告代理人是否有补充?

被告代理人2: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还是应当充分尊重离婚双方的意见并根据法律作出判决,本案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刚才第一代理人也说了原告所举证据根本证明不了家庭暴力的构成,我认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法庭予以慎重考虑。另外,中国父母教育孩子免不了粗暴一些,但这不能说明被告不爱孩子,也不能因此随便剥夺被告的抚养权。另外,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明显过高,不符合清溪市的实际情况。恳请法庭予以综合考虑。

审判员1: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补充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1:至于被告代理人所说没有家庭暴力的充分证据,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我们已经提交了告诫令、人身保护令等强有力的证据,并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这些证据不是家庭暴力强有力的说明吗?证人已经证明了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及孩子的事实,难道这些还不够吗?请法庭予以重视。

审判员2:原告第二代理人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2:没有了。

审判员2: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补充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1:请法庭充分尊重被告本人的意见。被告对家庭和孩子还是真心付出,极力维护的。虽然在处理方式上简单粗暴一些,但是本质上,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是不错的。另外,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一方扶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由此可见,离婚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负担孩子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原告提出的抚养费明显过高。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情况,判决不准许离婚。(www.xing528.com)

审判长:原告、被告,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财产分割是否同意折价后予以分割?

原告:同意。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是否协商一下财产的归属和折价?

原告:车和房分别折价,然后车给我,房子给他,不足的再补。

被告:不同意折价。

审判员1:原告是否有补充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员2:被告是否发表补充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了。

审判员2:双方无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双方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我跟他虽然是夫妻,其实早就名存实亡。自从嫁给他,我就像个佣人一样被呼来唤去,在他家根本抬不起头来,一不小心还会被打一顿。以前我想,大概是自己的命不好,忍忍就过去了,而且也怕这种事传出去丢脸。后来有了孩子,我就把全部心血都投在她身上,只要孩子能健健康康长大我也就知足了。不管这个孩子是男是女,都是我的心肝,他就不这么想,发起疯来连孩子都要打。孩子被他打怕了,见到他就发抖,我看着心疼啊。现在我总算想通了,要是继续跟他生活在一起,不单单自己会被弄得遍体鳞伤,对孩子也是种伤害。我恳请法官同意我离婚,好让我们母女俩早点摆脱这种痛苦的折磨。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法官大人,刚才我太激动了,说了点不好听的,请你见谅。我是个粗人,心直口快,对家人也是一样,可能一不小心就伤到了她们,但这绝不是我故意的。我承认之前我们的沟通是出现了点问题,双方发生了一点摩擦,但还不至于到离婚的地步。哪家不想生个儿子来传递香火?一家人本来应该和和气气的,闹到现在这种情况也有我的问题,我请求我老婆能原谅我。有什么要求,只要提出来我一定改,但千万不要离婚。(对着原告恳求状)我每天累死累活还不是为了这个家,如果家人都不理解、不接受,那我活着也没什么意思了。恳请法官大人开恩,不要拆散我们这个家庭。

(此时,孩子冲进法庭,大声哭泣:法官,法官,我要跟我妈!旁边的亲戚:“回来,回来,小娃不能进去,你妈马上就出来了”此时,法警走向旁听席,并用手示意孩子及亲属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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