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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站。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或者改建的,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水文测站迁移或者改建期间,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水文监测工作的连续性。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责,加强执法能力和队伍建设,及时查处破坏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的优化措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

水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由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划定:

(一)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沿河纵向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五百米之间的区域;沿河横向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河堤之间、无堤防的河段以两岸水文监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外二十米为界之间的区域。

(二)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文机构设立保护标志或者界牌。

第二十七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

(二)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设置渔具、锚锭,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停靠船只等;

(三)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钻探、埋设管线;

(四)修建、设置影响水文监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

(五)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监测断面或者监测场地上空架设线路;(www.xing528.com)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地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免或减少对水文监测影响的相应措施和方案,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站。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或者改建的,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站应当遵循先建后拆原则。在水文测站迁移或者改建期间,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水文监测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水文机构举报。

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责,加强执法能力和队伍建设,及时查处破坏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水文机构应当公布举报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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