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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罪犯教育矫治措施探析」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凌薇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罪错未成年人,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感化”六字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八字原则,我国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具体情况,设置了行政处罚、专门学校等保护处分制度以及刑罚处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罪错未成年人并非是正式的法律概念,而是从有效进行犯罪预防和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的角度出发,为方便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而使用的一个概念。从范围上,罪错未成年人大体包括:第一,年满十四周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即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未成年人,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因实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类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以及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实施《刑法》所规定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第二,已经实施了触犯《刑法》所规定罪名的行为,却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作为罪犯处理的未成年人,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八类犯罪以外罪名的未成年人,以及十四周岁以下触犯《刑法》各类罪名的未成年人;第三,其他实施了虽然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仍然对社会或未成年人自身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后果行为的未成年人,即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对于罪错未成年人,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感化”六字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八字原则,我国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具体情况,设置了行政处罚、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等保护处分制度以及刑罚处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严重不良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于行政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https://www.xing528.com)

专门学校面向的是具有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合继续留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对其开展相应的义务教育及行为矫治。专门学校既不是刑事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超前预防的有效措施。专门学校的前身是工读学校。1955年7月1日,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彭真的意见,参照苏联马卡连柯的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中国第一所工读学校——北京市温泉工读学校正式创办,从而开始了我国专门学校的历史。1978年中央58号文件指出,“工读学校是一种教育挽救违法犯罪学生的学校”。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中明确规定,工读教育的对象为“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十七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工读学校由教育系统负责,由公安机关配合进行教育和管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第四十七条明确了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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