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妻子和出轨丈夫:家务纠葛中的关系问题

妻子和出轨丈夫:家务纠葛中的关系问题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现老公出轨的张倩大闹了一场,双方到了离婚的边缘。以上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和离婚的,妻子张倩可以在离婚时向姜潮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本案中,如果因姜潮的出轨事件导致夫妻双方离婚,则张倩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姜潮给予家务劳动的补偿。因此,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里,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妻子一方所承受的损失和面临的经济压力远远大于丈夫一方。

妻子和出轨丈夫:家务纠葛中的关系问题

张倩与姜潮10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老公姜潮婚内创办了一家小公司,经过3年的打拼,公司渐渐走上正轨并开始盈利。为了事业有更好的发展,姜潮、张倩夫妻二人经过商量,过起了“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姜潮一心扑在事业上,几年以后,一方面公司做大做强,创收高了,家庭的生活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另一方面姜潮也变得越来越忙了,甚至有时候为了工作应酬彻夜不归,这让妻子张倩很是不安。十几年如一日,张倩在家照顾孩子、做家务,照顾姜潮的父母,把家庭打理得井井有条,但同时,多年不上班的张倩渐渐与社会脱节,偶尔与身在职场的朋友一起吃饭、聊天,也发现越来越没有共同话题了。一直觉得自己很幸福的张倩慢慢感受到一丝孤独。一天,张倩在老公洗澡时发现老公的手机桌子上放着,有一种念头驱使她拿起老公的手机翻看了里面的内容。让张倩万万没想到的是,老公的手机里面有很多与陌生女子的亲密照片和微信聊天信息。发现老公出轨的张倩大闹了一场,双方到了离婚的边缘。

1.姜潮出轨,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忠实,姜潮婚内出轨,其行为系对婚姻的背叛和不忠实,属于婚姻的过错方。但也要具体区分其过错的严重程度:若姜潮婚内与婚外异性结婚登记,则属于重婚,不仅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也触犯刑法,犯重婚罪,属于妻子张倩可以自诉的案件;若姜潮婚内与固定的某一婚外异性长期稳定地同居生活,属于婚内重大过错的行为,亦具有违法性;若姜潮婚内与不特定的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嫖娼等行为,给妻子张倩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以上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和离婚的,妻子张倩可以在离婚时向姜潮主张过错损害赔偿。

2.张倩十几年如一日地在家照顾老人、孩子,做家务,离婚后可能与社会脱节。如果离婚,张倩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案中,如果因姜潮的出轨事件导致夫妻双方离婚,则张倩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姜潮给予家务劳动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在很多“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里,妻子常年在家做全职太太,照顾老人、孩子,操持家务,丈夫则在外打拼挣钱忙事业。如果婚姻解体,夫妻二人由一个家庭经济共同体分裂成两个单独的个体,则多年在家从事家务的妻子将不得不独自面对社会的各项压力。而由于妻子一方多年未涉足职场,其职场竞争力也大大降低。因此,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里,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妻子一方所承受的损失和面临的经济压力远远大于丈夫一方。但是,从家庭责任承担方面讲,从事家务劳动和在外打拼事业是具有同等价值的,两者的付出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婚姻中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请求经济补偿,该项法律规定很好地维护了家务劳动者,特别是婚姻中女性群体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www.xing528.com)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