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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唯的悲惨遭遇引起学校愤怒,司法机关控制亲生父亲,监护人涉嫌侵害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得知小唯的遭遇后,非常气愤,遂报警。但在本案当中,小唯的母亲在小唯年幼时下落不明,无法对小唯进行监护。小唯的亲生父亲由于性侵害小唯,现在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控制。同时,对于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小唯的悲惨遭遇引起学校愤怒,司法机关控制亲生父亲,监护人涉嫌侵害

小唯的父亲华强年轻时曾因盗窃在监狱中服过刑,服刑期满出狱后,缺乏一技之长的他在小唯爷爷奶奶的资助下最终娶到了小唯的母亲。婚后,小唯的父亲整日无所事事,对小唯不管不问,小唯的各项花销除了小唯母亲用其微薄的收入支撑外,剩下的全由小唯的爷爷奶奶来提供。小唯的母亲一边工作,一边抚养小唯,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她最终选择悄无声息地离开这个家庭。自此小唯的母亲音信全无。接下来的几年,在小唯爷爷奶奶的帮助和邻居的热心关照下,小唯的生活还算幸福。小唯的父亲依然没有改变,只要小唯稍不听话就对其破口大骂。小唯上三年级那年,父亲在一天深夜里强奸了未满10周岁的小唯。遭遇侵害后,小唯连续几天都没有去上学。小唯的老师经过多方打听才得知,小唯遭到亲生父亲的性侵。学校得知小唯的遭遇后,非常气愤,遂报警。

1.张华强现在被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他还能否继续担当小唯的监护人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在本案当中,小唯的母亲在小唯年幼时下落不明,无法对小唯进行监护。小唯的亲生父亲由于性侵害小唯,现在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所以,张华强不能继续担任小唯的监护人。同时,对于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谁有权提出撤销张华强监护权的申请?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出现了不宜继续行使监护权的法定情形,以下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在这个案例中,小唯的爷爷奶奶或者小唯所在村(居)委会都可以申请撤销张华强的监护权。

3.由于小唯的爷爷奶奶年迈,无力抚养小唯,应当由谁来担任小唯的监护人?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所以,如果案例中小唯的爷爷奶奶没有能力当小唯的监护人,那么当地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小唯。

上述案例中父亲性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实属罕见,也的确令人发指。为了维护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出台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当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出现不再适宜监护的情形,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民政部门等有权提出撤销监护权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民政部、公安部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在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后,未成年人并不会落入无人监护的情形。另外,为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对监护人开展监护指导、心理疏导等教育辅导工作,并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况、监护情况、监护人悔过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及后续表现情况应当作为调查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www.xing528.com)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18.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对监护人开展监护指导、心理疏导等教育辅导工作,并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况、监护情况、监护人悔过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及后续表现情况应当作为调查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

27.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30.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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