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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因赡养义务争夺继承权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秀兰的女儿认为哥哥已经去世,母亲的财产将来会留给侄子和自己,嫂子作为这个家的“外人”无权继承母亲的财产。王秀兰的女儿回来要求继承母亲的10万元遗产,而王秀兰的儿媳坚决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但由于王秀兰的儿媳对王秀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儿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因赡养义务争夺继承权

王秀兰已经70多岁了,她早年丧偶,一辈子辛辛苦苦把儿子和女儿拉扯大,儿子和女儿现在都已经成家。王秀兰和儿子、儿媳、孙子一起生活。由于有着传统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儿子又非常孝顺,王秀兰就想自己去世后把财产都留给儿子。女儿也明白母亲的心思,所以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后来,儿子因为车祸去世了,儿媳在伤心之余,也不忘继续照料婆婆的起居生活,一直没有再婚。王秀兰的女儿认为哥哥已经去世,母亲的财产将来会留给侄子和自己,嫂子作为这个家的“外人”无权继承母亲的财产。因此,她不仅不好好赡养王秀兰,而且还总是因为财产继承的问题到娘家吵闹,甚至辱骂自己的嫂子,多次要求母亲将嫂子这个“外人”扫地出门。后来,王秀兰生病去世,留下了自己攒的10万元存款。王秀兰的女儿回来要求继承母亲的10万元遗产,而王秀兰的儿媳坚决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1.王秀兰去世后,她的儿媳对其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王秀兰的儿媳是有继承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案例中的王秀兰在儿子去世后,一直都由儿媳照料,所以在王秀兰去世后,她的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秀兰的遗产。

2.这个案例中的遗产具体应该如何继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的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在这个案例中,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因此按照法定继承,由王秀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王秀兰的遗产。结合案例的情况,王秀兰的父母、配偶、儿子都已去世,那么现在王秀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里面就只有她的女儿一个人了。但由于王秀兰的儿媳对王秀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儿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另外,由于王秀兰的儿子去世,王秀兰的孙子就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代替自己的父亲继承奶奶的遗产,所以王秀兰的10万元存款原则上由女儿、儿媳和孙子来平均继承。但由于本案中王秀兰的女儿有赡养照顾能力却未对王秀兰进行赡养照顾,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3.什么是代位继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兄弟姐妹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这个案例中,王秀兰的儿子先于王秀兰去世,那么在王秀兰去世之后,应该由儿子继承的那份遗产就由王秀兰的孙子来代替儿子继承,这就是代位继承。

很多丧偶的女性在丈夫去世后并没有选择再婚,而是继续照顾在世的公婆和孩子。但是,许多接受儿媳赡养照顾的公婆并没有意识到将来自己所留遗产儿媳也有权继承。在这个案例中,王秀兰老人的女儿就是因为不懂法,误以为嫂子这个“外人”没有继承权,无论自己怎么对待母亲,作为母亲唯一在世的子女,自己都有继承权,却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为不尽赡养义务而付出“不分或少分”遗产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www.xing528.com)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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