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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动后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邓美玲被调往南京子公司后,为方便人事管理,总部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安排她与南京子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总部并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总部当时未向邓美玲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她此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10年7月起计算。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工作调动后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2010年7月,邓美玲经朋友介绍应聘到某外资企业总部上班,主要负责市场营销方面的工作。2016年5月,该外资企业准备在南京设立子公司,邓美玲作为骨干被抽调至南京子公司担任市场营销部主管,事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邓美玲被调往南京子公司后,为方便人事管理,总部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安排她与南京子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总部并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8年5月,南京子公司的管理层出现决策失误,导致南京子公司受到重创,不得不裁员以减少开支,邓美玲也被列入裁员名单。南京子公司明确告知,邓美玲的经济补偿自2016年5月起至今,仅有两个月的工资,除此以外就没有任何补偿了。邓美玲收到公司的通知后,心里很委屈,当时自己好不容易做通男朋友的思想工作来到南京发展,现在竟然被辞退,而且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并未按照她在总部开始工作的时间计算。邓美玲多次找到南京子公司要求补偿,但是南京子公司表示邓美玲是自2016年5月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前与总部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如果要求另外的补偿应当与总部联系。于是,邓美玲又找总部协商,而总部则认为自己早已与邓美玲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当时邓美玲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也没有义务支付。

1.经济补偿年限究竟是否可以累计计算?

答:根据法律规定,邓美玲是非因本人原因从外资企业总部被安排到南京子公司工作的,那么邓美玲在外资企业总部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南京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如果总部已经向邓美玲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南京子公司确实不需要计算邓美玲在总部的工作年限。本案中,总部当时未向邓美玲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她此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10年7月起计算。

2.邓美玲获得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根据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邓美玲的工资是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其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员工的工作年限累计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经济补偿计算问题是劳动关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将员工调至另外的公司,都要根据法律规定保障员工的权益不受侵害。而作为员工,更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保存好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出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www.xing528.com)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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