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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与企业责任

时间:2024-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则是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公司向刘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刘某在经过仔细考虑之后,作出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作为用人单位,不应存在侥幸心理,玩弄法律游戏,而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法定的经济补偿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与企业责任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定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没有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协议解除是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使原劳动合同归于消灭。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则是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都是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解除后,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找到下一个工作之前,能够保持自己和扶养的人的生活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劳动法》第28条进行了具体化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实例解惑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呈现(www.xing528.com)

刘某是北京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2000年5月到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任公司投行部经理,每月税后薪水为20 0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01年5月8日又续签了1年的合同。2002年1月14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改变公司业务范围,并决定撤销原有的一些业务部门。当天下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向公司某些员工贴出了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领取补偿金金额等事项的通知。该公司总经理也于当天下午同刘某谈话,告知刘某公司撤销投行部的具体安排,同时,也口头提出了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刘某经过考虑,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刘某即按照总经理的安排开始交接工作,一周之后,交接工作基本完成。刘某准备按规定领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公司告知,她属于自行辞职,公司将不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40 000元。

专家分析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这是关于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体现了合同自愿原则,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效力作出约定,当然也可以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合同关系即告消灭,当事人之间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劳动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证劳动者丧失工作后,在找到下一个工作之前,能够维持自己和扶养的人的生活水平。

本案中,北京某证券公司在决定撤销某些营业部门情况下,由人力资源部表达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也张贴了经济补偿标准。随后,公司总经理以与方某单独谈话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公司向刘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刘某在经过仔细考虑之后,作出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是双方并没有立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在工作基本移交以后,该公司转而声称是刘某自动提出辞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仅有失诚信,也违背了与刘某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为刘某移转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应当根据前面我们曾提到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40 000元。

温情提示

本案提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文书,不要随意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以免陷入被动。作为用人单位,不应存在侥幸心理,玩弄法律游戏,而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法定的经济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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