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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暴力婚姻现象及相关法律程序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如何应对暴力婚姻现象及相关法律程序

邵晓彤和魏刚是在一次行业研讨会上认识的,魏刚是一家企业的高管,邵晓彤是另外一家企业的高管。很快两人便开始了恋爱,并在恋爱三个月后步入婚姻的殿堂。邵晓彤和魏刚的婚姻中存在着种种问题。两人都属于事业型员工,放在家里的精力自然就少了一些,因此,两人总是为家务事吵得不可开交。魏刚作为男人有点大男子主义,但邵晓彤作为女强人性格也非常倔强。最终,两人的争吵演变成了动手,每次邵晓彤都被魏刚打得鼻青脸肿。在魏刚的心里,再强的女人也应该服从于男人,不服从就应该被驯服。邵晓彤从来没想过外表文质彬彬的魏刚会做出打老婆这样的事情来,她想要和魏刚离婚,可就在她刚刚下定决心后,却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个突发情况让邵晓彤决定先维持这段婚姻,一方面她内心里对魏刚还是有感情的;另一方面,她不想让孩子刚出生就没有爸爸。可一想到魏刚对自己动手时的情形,她心里就发怵。邵晓彤究竟如何才能既保住婚姻,又能让自己不再遭受丈夫的暴力呢?

1.案例中,邵晓彤遭受家庭暴力,她不想离婚,但又想保护自己,她究竟该怎么办呢?

答:对于邵晓彤这种情况,遭受家庭暴力,但又不想通过离婚来摆脱,只想寻求一种方式来保护自己,那么一般建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做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早在2008年就在我国出现,并逐步推行,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

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4.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保护家暴受害者?

答:人民法院在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在72小时内做出裁定(紧急情况的,24小时内做出),通过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来保护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施暴者一旦违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我国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在2008年8月6日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现为梁溪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但回顾司法实践,“保护令”的申请却并不乐观,一是因为法律依据不足;二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暴受害人在申请“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需依法提起离婚诉讼,否则“保护令”即被解除,这使得很多只想制裁施暴者却并不想离婚的受害人很难申请到“保护令”。这种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得到改善。该法在第四章对“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形式、期限、保护措施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使“保护令”的申请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且并未要求“保护令”的申请需依附于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www.xing528.com)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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