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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给水工程及其在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的应用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中式给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水管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氟化物含量适宜的水源。③以河流作为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千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当底板埋深小于30米、含水层有可靠补给条件,管井和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

集中式给水工程及其在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的应用

集中式给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水管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它的优点是有利于水源的选择和防护;易于采取改善水质的措施,保证水质良好;用水方便;便于卫生监督和管理。缺点是一旦水质被污染,危害面亦广。

1.水源选择

(1)水量充足:所选择的水源,要满足当地群众对供水量的要求。由于各地气候和群众用水习惯不同,因此,对供水量要求有明显的差别。南方用水量大,北方用水量小;夏天用水量大,冬天用水量小。天然水源的供水量,可通过水文学和水文地质学的调查勘察来了解;选用地表水时,一般要求95%保证率的枯水流量大于总用水量。

(2)水质良好:只需经过加氯消毒即可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最近似数值不应超过2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最近似数值不应超过2 000个。经处理后,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当水源水中含有的有害化学物质,不应超过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毫克/升;5日生化需氧量(表示水中有机物等需氧污染物质含量的一个综合指标)不应超过3毫克/升。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氟化物含量适宜的水源。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的含量。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微克/升时,采取补碘措施。

(3)便于防护:保证水源水质不致因污染而恶化,因此,有条件时宜优先选用地下水。采用地表水作水源时,应将取水点设在村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4)技术经济合理:选择水源时,在分析比较各个水源的水量、水质后,可进一步结合水源取水、净化、输水等具体条件,考虑基本建设投资费用最小的方案。

2.水源地防护

为了保护水源,取水点周围应设置保护区。

(1)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

①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②取水点上游1千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或施用难降解、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③以河流作为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千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④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扩大,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⑤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与①、②项的要求相同。

⑥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2)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部门研究确定。在防护地带及水厂生产区应设置固定的标志,在水厂生产区外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或施用难降解、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粉沙含水层井周围25~30米,砾沙含水层井周围400~500米,作为防护区。(www.xing528.com)

分散式供水的水源井周围20~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3)水源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均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30米)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或施用难降解、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人工回灌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要求。

3.地下水的取水点和取水设施

(1)取水点:取水点定于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并便于划定保护区。地下水埋藏越深,含水层上面覆盖的不透水层越厚,给养区越远,越宜选作取水点。

当深层地下水的覆盖层为裂隙地层,或以浅层地下水为水源时,取水点应设在污染区上游。按地下水流向,取水点设在村镇的上游,并靠近主要用水区。集取地表渗透水,地表水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取水点靠近电源,施工和运行管理方便。

(2)取水设施:

①管井:又叫机井或钻孔井,底板埋深大于15米、含水层总厚度大于5米时,可选择管井。它是垂直安装在地下的取水构筑物,是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中采用最广泛的一种型式。

②大口井:大口井是农村开采浅层地下水的一种取水构筑物。当底板埋深小于20米、含水层总厚度大于5~10米,管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择大口井,主要由井口、井筒和进水部组成。井口周围需用不透水材料修造井台及井栏,一般高出地面0.5米左右,以防地面污水流入井内或沿井外壁渗入含水层。

管井示意图

③辐射井:主要是集取浅层地下水或河床下渗透水的取水构筑物。当底板埋深小于30米、含水层有可靠补给条件,管井和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择辐射井。

大口井示意图

④渗渠:主要是集取河床地下水或地表渗透水等浅层地下水。当含水层厚度小于5米且埋深浅时,可选择渗渠,渠底埋深应小于6米。对于山区小河(溪)和平原季节性河流,在枯水期河床流量很小甚至断流,但潜流不断的情况,采用渗渠取水较为合适。

⑤泉室:有水质良好、水量充足的泉水时,可选择泉室集取泉水。我国很多地区山泉丰富、水质良好,作为饮用水一般不需净化处理。但是,泉水的可靠性差,受季节和补给源的影响较大。

4.水质处理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不论取自何处,都不同程度地含有杂质,因此,要采用物理、化学方法改善水源水质的感官性状和细菌学指标,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生活饮用水的净化处理有常规净化、深度净化、特殊净化3种。常规净化工艺过程,包括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目的是除去原水中的悬浮物质、胶体物质和细菌等。地下水若水质好,可直接进行消毒;若原水中含铁、锰、氟等,则需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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