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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制保护措施的优化与改进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在“非遗”保护立法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往往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对象。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是一部全面、系统和统一的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它基本上涵盖了此前的一系列法律,截至目前已经历了5 次修改补充,是日本“非遗”保护方面的法律权威。韩国通过借鉴日本“非遗”立法的经验,针对国内的实际情况,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资金是“非遗”保护的基础性要素,政府财政拨款的数额表明国家的重视程度。

非遗法制保护措施的优化与改进

国家关于“非遗”的法律政策是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最权威的保证,针对性的立法在宏观上也给相关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英国没有统一的“非遗”保护基本法,但各地区不乏根据地方特色、针对具体保护对象而量身定做的条例、措施。英国的“非遗”保护主要借助三个制度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欧盟区际条约义务和创意产业促进机制,如《苏格兰威士忌条例》 和 《苏格兰格子注册法》主要借助知识产权制度;《2011 年威尔士语措施》《2005 年苏格兰盖尔语法》是为履行 《欧盟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义务要求而制定;《2012 年现场音乐法》是英国创意产业立法项下促进现场表演的重要立法[7]

日本在“非遗”保护立法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往往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对象。日本在立法方面是动态发展的,是一个不断补充完善的过程。日本最早颁布的3 部保护文化遗产法《古器旧物保存法》《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国宝保存法》开启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序幕,也为1950 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提供了立法来源和实践范本。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是一部全面、系统和统一的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它基本上涵盖了此前的一系列法律,截至目前已经历了5 次修改补充,是日本“非遗”保护方面的法律权威。

韩国通过借鉴日本“非遗”立法的经验,针对国内的实际情况,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保护法》主要包括四种文化财:其一是无形文化财,具体指拥有重大学术或历史价值的文学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遗产;其二是有形文化财,指具有重大艺术或历史价值的工艺品、古籍等有形遗产;其三是纪念物,如宫址、陵墓等;最后是民俗资料,包括衣食住、职业、信仰等活动。

澳大利亚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比较完整。纵向上看,包括联邦、州或领地以及遗产地三个层次,而且均有专门的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机构对遗产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横向上,澳大利亚对自然遗产、可移动文化遗产、历史沉船遗产、土著遗产等不同类型的遗产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法,从而形成各级法律法规各担其责,互相补充[8]

2004 年,我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开展“非遗”的保护工作到如今已有12 年之久,在政府的重视与主导下,我国的“非遗”保护逐渐迈向法制化、制度化、标准化以及可持续化,在中央政府的号召下,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针对性的“非遗”的保护与发展道路,各地民众对此的认知与保护意识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可以说,我国“非遗”保护事业已日臻成熟,取得了一定的较为瞩目的成绩。(www.xing528.com)

在保护“非遗”的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在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第二年,就出台了第一份保护“非遗”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尽快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保护工作切实有效地进行;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使国家级“非遗”的申报和评定趋向规范化;2006 年,文化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将保护资金纳入当地财政等;2007 年,针对我国“非遗”老字号所拥有的传统技艺、专有品牌、经营理念等的保护,文化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8 年,文化部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条件与流程等;2011 年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通过,为我国“非遗”各项保护政策长期持续地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9]

资金是“非遗”保护的基础性要素,政府财政拨款的数额表明国家的重视程度。充足的资金,不仅可以促进“非遗”宣传工作的开展,也可为“非遗”传承人提供了宽松的生活环境。

在保护的资金方面,意大利政府毫不吝啬,即使政府的公共财政一度处于入不敷出的困境,但拨付给“非遗”文化保护的资金从不曾少。意大利专门设立“文化遗产部”,形成公共部门主导保护,企业及私人具体实行管理与经营的模式。1996 年,意大利法律明确规定将彩票收入的8%划入“非遗”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资金,当年就将发行彩票带来的15 亿欧元启动了大约200个“非遗”文化保护项目,如今意大利政府仍每年投资20 多亿欧元用于“非遗”事业的开展。据了解,2004 年,意大利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费用约占GDP 的4%,此外,政府对企业和个人资助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优惠税收待遇,如除了食品部门以外的经济企业的增值税率是19%,而一般文化企业的增值税率仅为9%[10]

日本政府对重要无形文化财实施保护的特别援助金额分别是:个体项目约2.16 亿日元;团体及综合认定项目约1.26 亿日元。每年国家用于无形文化财调查经费是5000 万日元,用于民俗文化财传承及活动方面的经费是1.8 亿日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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