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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是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担保物权的实现中,申请人通过公力救济途径实现担保物权,是希望通过人民法院的介入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效率是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而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快速实现担保物权是效率价值的具体体现。之所以要先通过非讼程序取得许可执行裁定,是因为不动产登记机关为行政机关。因而,通过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有必要进行审查,不过,为保证担保物权的快捷实现,法院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效率是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

效率(efficiency)一词的本义为“有效”,最早运用于机械工程方面。20世纪以来,效率逐渐成为经济学管理学领域的中心问题。效率的基本意义体现为投入与产出或者成本与收益在单位时间内的比例关系,即消耗最少的资源获取相同的效果,或消耗相同的资源获取最大的效果。[19]效率不仅是一种事实,也是一个基本的价值范畴。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而造成各类社会资源的相对紧缺以及法律全面渗透于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并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效率价值作为法律在当代的一项基本使命,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逐步成为当代法律的重要价值评判标准和基本价值追求目标之一。[20]因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重要目的,但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并使其高效利用,进而促进效率的最优化则是其更为重要的目的。

担保物权的实现中,申请人通过公力救济途径实现担保物权,是希望通过人民法院的介入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21]如果实现过程缓慢,实现周期被任意延长,担保物权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稳定状态,而随着时间流逝担保财产的价值也会受到影响,相关当事人特别是担保物权人就会对法律失去信心,转而寻求其他途径实现其债权,从而使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剧,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因此,效率是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而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快速实现担保物权是效率价值的具体体现。快速实现担保物权意味着在各项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债权人能够通过处分担保财产所得收益的优先受偿迅速地实现自己的债权,并在权利实现的过程中也未使他人遭受额外的损失。(www.xing528.com)

从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发展来看,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中也非常注重担保物权实现的高效快捷。通过非讼模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历史可追溯至中世纪的罗马—教会法,在诉讼程序法史上,罗马—教会法民事诉讼程序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其为现代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而,欧陆学者称其为“诉讼程序之母”。[22]为解决当时通过诉讼实现担保物权的迟延问题,教会法学家在罗马法传统的基础上,借鉴日耳曼法中的私人有权扣押债务人财产的观念,形成了“履行保证文书”,进而设置了“依承诺直接执行抵押物制度”。[23]根据债务人承诺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的实现担保物权做法,对近现代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立法产生了重要的、直接的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的国情形成了两种担保物权非诉实现的模式:一种是依据有执行效力的文书直接启动强制执行模式,此种模式以德国韩国、日本等国为代表。[24]在这些国家,设立担保物权的时候,担保人即作出承诺并由有关机构制作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证书,且德国、[25]韩国、[26]日本[27]等国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的机构为司法机关,对于登记事项已进行了初步的司法审查,在通过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时,不必再作审查,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从而保证了担保物权的快捷实现。另一种模式为先通过非讼程序取得许可执行裁定,再启动强制执行模式。之所以要先通过非讼程序取得许可执行裁定,是因为不动产登记机关为行政机关。因而,通过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有必要进行审查,不过,为保证担保物权的快捷实现,法院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28]可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论担保物权的非诉实现为哪种模式,其立法上所追求的都是担保物权实现的高效、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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