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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分析及分类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诉讼程序中,其程序主体一般统称为“当事人”,只不过在不同的诉讼程序及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称谓不完全相同。此外,诉讼程序中还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利害关系人,但其与本诉中的当事人具有较明显的区分。根据传统民法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模式,结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的特点,本书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分为自然人和企业法人,这是基本的分类。

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分析及分类

在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中,均存在法律主体——程序参与主体的问题。在诉讼程序中,其程序主体一般统称为“当事人”,只不过在不同的诉讼程序及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称谓不完全相同。此外,诉讼程序中还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利害关系人,但其与本诉中的当事人具有较明显的区分。[12]在非讼程序中,由于非讼事件的多样性,其程序主体的构造与诉讼程序不完全相同,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当事人”一词已难以涵盖非讼程序的所有主体,因而多以“关系人”称之。[13]关系人作为非讼程序主体的称谓,符合界定程序主体的意义,有利于对程序主体权益的保护。[14]申请人是非讼程序关系人之一,通常是指就私权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法院介入予以监护与安排者。特殊情况下,对于涉及公益的非讼事件,检察官亦可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此时检察官也属于非讼程序中的关系人。总的来说,非讼程序的启动,如果不是法院依职权而为之,则程序的启动者即为申请人。[15]就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而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根据传统民法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模式,结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的特点,本书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分为自然人和企业法人,这是基本的分类。同时,基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各类申请人的特殊性及数据统计分析的针对性,在变量设计时,将金融机构、担保公司、[16]小额贷款公司、[17]典当行[18]区别于一般的企业法人单列了出来,因为这几类主体在担保交易市场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特有作用,为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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