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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引发争议需澄清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申请人对担保合同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是担保物权的设立及担保物存在问题等,35件对担保合同有异议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认为担保物权存在瑕疵的有22件,担保物存在问题的有13件。又如在担保物权存在瑕疵的案件中,有被申请人对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了异议。

担保合同引发争议需澄清

如果说基础合同是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那么担保合同就是实现担保物权的依据。担保合同中一般对担保物及其范围、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等内容都作了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司法实践中,被申请人对担保合同提出异议的案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在河南省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有异议的共35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8.7%,占异议案件总数的40.7%(详见表6-3)。被申请人对担保合同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是担保物权的设立及担保物存在问题等,35件对担保合同有异议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认为担保物权存在瑕疵的有22件,担保物存在问题的有13件。

1.担保物权存在瑕疵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设立的,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质押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留置财产一般是动产。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债务往来日渐密切,担保物权对债权实现的保护作用至关重要。在河南省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担保物权存在瑕疵的案件有22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5.5%(详见表6-8),占异议案件总数的25.6%(详见表6-3)。

表6-8 被申请人异议理由——担保物权存在瑕疵

担保物权存在瑕疵的情形主要有对担保合同、担保债权的范围、担保财产的范围、还款的期限等有异议以及担保合同未进行抵押登记或是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等。担保物权存在瑕疵会直接影响担保物权的实现,如被申请人在对实现担保物权提出异议时多数是以未届清偿期为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期还款的方式,一般是在合同中约定连续几个月未按时偿还利息就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所以,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未届清偿期的异议,我们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又如在担保物权存在瑕疵的案件中,有被申请人对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了异议。案件中被申请人称抵押手续尚未履行,抵押合同没有抵押效力,法院审查发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总共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申请人所持有他项权证是根据其中的一份抵押合同而产生的,而这份抵押合同履行情况还不明确,且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依据是另一份抵押合同,法院据此认定申请人所持有房屋他项权证权利存在瑕疵。抵押合同自签订时起生效,抵押权登记时设立。[13]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2/3以上都是用房产或者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对于不动产抵押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自登记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5:忽某某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共有的房产一套为忽某某提供抵押,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忽某某在收到贷款后,逾期未归还本金,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被申请人韩某某提出异议称,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成立;且申请人未办理抵押证明,不能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另一被申请人李某某称同意韩某某代理人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14]

本案中,被申请人为非借款人,而是用自己的房产为借款人提供了担保,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虽然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但是也被法院以无证据为由驳回了异议申请,像此种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虽然事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但是正在居住的抵押房产被拍卖、变卖,涉及的不仅仅是追偿的问题,还有最基本的居住权保障问题。因而,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一定要慎重考虑,法律也要对第三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权利给予保护。(www.xing528.com)

2.担保物存在问题

担保物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自己的特定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权实现。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抵押物一般都是房产等不动产,或者是土地使用权,[15]因为房屋和土地的价值比较大而且具有稳定性,此外,也有一些以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还有权利质押等。由于提供担保的不仅有债务人本身,还有可能是第三人,或者不止一个债务人,那么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就可以有多种选择。《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约定实现顺序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实现顺序的,无论申请人向谁提出申请,法院都应该受理,这样一来,如果说申请人直接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那么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就比较多。在河南省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担保物存在问题的案件有13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3.2%(详见表6-9),占异议案件总数的15.1%(详见表6-3)。

表6-9 被申请人异议理由——担保物存在问题

担保物存在问题一般为抵押物再次抵押、抵押房产或所涉土地已经出租出售或者被法院查封、抵押的房屋物权归属存在争议等,笔者认为抵押合同不因抵押财产的查封扣押而无效,申请人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所涉抵押财产已被出售,这其中应该存有疑问,房屋抵押时要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房屋购买人去房产部门办理过户就应该能发现所购房屋上已设定抵押,如果房产没有进行过户,那么就不影响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对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多加注意。

案例6:范某某与申请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为债务人在申请人处的最高额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以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称,一是异议权利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二是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其申请无生效的裁判法律文书,不具有裁定拍卖的依据,所述理由不能成立;三是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先予查封和轮候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不影响已登记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且被申请人对本案担保物权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被申请人范某某的异议不能成立。[16]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担保物权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被申请人范某某的异议不能成立。像上述案件法院一般是认为抵押物已被查封扣押不影响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还是相对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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