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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全面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离开住所长期不回的人,有必要为其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采取一定的措施。(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的人长期不出现时,则死亡概率较大,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则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还会造成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题,于是产生了宣告死亡制度。因此须有被宣告死亡人有生存的事实、死亡时间与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事实,并且根据本人、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的请求,法院才能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全面优化

对于离开住所长期不回的人,有必要为其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采取一定的措施。面对此种情况,《民法》规定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在被推定为尚未死亡时,设定管理人管理其财产的制度;生死不明的状态持续较长时间后,会被推定为死亡,应明确相关的法律关系。

(一)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失踪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是失踪人财产管理制度。关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分为已有财产管理人及没有财产管理人两种情况。

有财产管理人时,原则上不予干涉。但是在本人失踪期间内财产管理人的权限消灭时,与自始无管理人的情况同等对待(第22条第1款第2句)。如果失踪人生死不明,家庭法院可以替换财产管理人(第23条)。

无财产管理人时,家庭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应当作出就财产管理所必要的处分命令(第22条第1款第1句)。

(二)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的人长期不出现时,则死亡概率较大,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则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还会造成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题,于是产生了宣告死亡制度。

1.要件(www.xing528.com)

如果法院宣告死亡,则须具备一定的要件:第一,失踪人生死不明;第二,须失踪期间届满。普通失踪的期间为5年(第27条第1款)、特别失踪(参加战争的人、在沉没的船舶中的人、坠落的航空器中的人及遭遇其他可导致死亡的危难的人)的期间为1年(第27条第2款);第三,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申请;第四,须公示催告。公示期为6个月。换言之,发出公告,使失踪人本人或知道失踪人生死的人在6个月内进行申报

2.效力

宣告死亡的人,在失踪期间届满时视为死亡(第28条)。因此,在失踪期间届满时继承人开始继承、遗嘱生效,同时婚姻关系也消灭。但是因为死亡宣告制度并不消灭人的权利能力,因此被宣告死亡人在其他地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并不受死亡宣告的影响。

3.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未死亡时,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关系呢?因为宣告死亡是拟制死亡的制度,所以拟制死亡的效果并不当然消灭,须进行撤销程序。因此须有被宣告死亡人有生存的事实、死亡时间与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事实,并且根据本人、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的请求,法院才能撤销死亡宣告。

撤销死亡宣告时,等于自始未宣告死亡。即因宣告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溯及无效。但是宣告死亡后实施的善意行为有效(第29条第1款但书)。并且以死亡宣告为直接原因取得财产的人为善意时,在现存利益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如为恶意,则应返还所得利益及利息,如有损失,应当赔偿损失(第2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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