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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解散及清算程序中的权利能力和消灭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在解散后至清算之前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清算结束后法人才最终消灭。(一)解散法人终止原来的目的而进入清算程序的就是解散。(二)清算被解散的法人开始处理剩余业务至完全消灭为止的程序就是“清算”。清算人在清算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内执行内部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清算中的法人可以清偿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在清算中法人财产明显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的,清算人应立即申请宣告破产,并予以公告。

法人解散及清算程序中的权利能力和消灭

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权利能力,但是与自然人不同,法人不会产生继承等问题。在法人消灭时应整理财产关系,因此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即先“解散”、后“清算”。法人在解散后至清算之前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清算结束后法人才最终消灭。

(一)解散

法人终止原来的目的而进入清算程序的就是解散。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都因发生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法人目的无法实现、破产、设立许可被撤销等原因而解散(第77条第1款)。但是除了上述几种理由外,社团法人还会因没有社员及根据社员总会的决议解散。

(二)清算

被解散的法人开始处理剩余业务至完全消灭为止的程序就是“清算”。清算程序包括两种:一种为因破产而解散的情形,此时根据《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另一种为基于其他原因的解散,此时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因为清算程序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有关清算程序的规定都是强行性规定。清算法人仅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81条)。

1.清算法人的机关

(1)清算人(www.xing528.com)

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为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内执行内部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第87条第2款)。先由章程中规定的人担任清算人,如果章程无相关规定,则由总会决议选任;总会未选任的,由解散时的理事成为清算人(第82条)。但是法人解散时无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时,由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选任清算人。同时,虽然有清算人,但是因清算人缺员而有发生损害之虞时,由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选任清算人(第83条)。如果有重要情况,法院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的请求解任清算人(第84条)。

(2)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人就任后应在3周内将解散事由、日期、清算人的姓名、住所及限制清算人代表权的情况一并登记在主要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第85条第1款)。同时将上述事项向主管机关申报(第86条第1款)。在清算过程中解散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周内进行变更登记(第85条第2款)。在清算过程中就任的清算人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其姓名与住所。清算人怠于履行上述职责或向主管机关进行虚假申报的,对其进行罚款(第97条第1、4项)。

除此之外,清算人应当终结现存事务、追讨债权及清偿债务(第87条第1款)。清算人自就任之日起2个月内应发布3次以上公告,催告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其债权。该期间不得少于2个月(第88条第1款)。在这一公告上应表明,如果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未申报债权,则不得参加清算(第88条第2款)。上述公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债权人发出的公告,但是对已知的债权人应分别催告(第89条)。

在债权申报期间内,清算人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发生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不能受偿的情况,则对这些债权人应进行迟延损害赔偿(第90条)。清算中的法人可以清偿未届清偿期的债权(第91条第1款)。对于附条件的债权、存续期间不确定的债权以及其他金额不确定的债权,应根据法院选任的评估人的估价清偿(第91条第2款)。在债权申报期间内不申报的债权不能参与清算,但是被排除在清算外的债权人,只能对完全清偿法人债务后未移转于权利人的财产请求清偿(第92条)。

在清算中法人财产明显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的,清算人应立即申请宣告破产,并予以公告(第93条第1款)。选任破产管理人后,清算人应将其事务移交给破产管理人,以此结束其任务(第9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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