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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设定及性质详解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意义物权是直接支配其他客体,取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4]但是在一些情形下,可以在债权及其他权利上设定物权。换言之,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和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判例认为,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在物的一部分或其组成部分上不能设定物权。物的使用价值主要针对用益物权,交换价值针对担保物权。此外,在同一不动产上可以成立多个抵押权,但与排他性不产生矛盾。

物权的设定及性质详解

(一)意义

物权是直接支配其他客体,取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从内容层面上看是一种财产权,从效力层面上看是一种支配权,从相对人角度看是一种绝对权。

(二)性质

1.物权的客体

(1)原则上,物权的客体应为物。[4]但是在一些情形下,可以在债权及其他权利上设定物权。[5]物权的客体特定。物权以对物的排他的支配为内容,因此不能在不特定物上设定物权。但是工厂财团或矿业财团的抵押权,即使其组成部分发生变动,亦不影响特定性。

物权的客体应为独立的物,因此物的一部分或其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独立的物。但是在一宗土地的一部分或一栋建筑物的一部分上也可以设定用益物权。[6]

(2)一物一权主义

①意义

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物权。换言之,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和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因为一物一权主义,物权人才能对物进行排他性支配。

坚持一物一权主义有以下几个理由:第一,没有必要在物的一部分或集合物上设定一个物权;第二,在物的一部分或集合物上设定物权时,会难以公示或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例外

一宗土地在未经过分割程序之前,不能转让或设定定限物权。但是在未进行分割程序的一宗土地的一部分上可以设定用益物权。[7](www.xing528.com)

不动产登记法》第40条规定,可以在一栋建筑物的一部分上设立传贳权。在登记簿上登记为一栋建筑物的,未进行区分或分割登记,则不能处分。判例认为,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在物的一部分或其组成部分上不能设定物权。因此,法律不允许未经分割或区分程序,对一栋建筑物的一部分进行所有权保存登记或部分注销一栋建筑物的所有权登记的行为。[8]

树木的集合有时也被认为是与土地完全分离的不动产。根据《立木法》,登记在册的立木(树木的集合体)视为独立的不动产。[9]根据判例,未分离的果实,如果具备标识方法,可以作为独立的物成为交易客体。[10]

《工厂及矿业财团抵押法》规定,可以把几个企业财团作为一个不动产,在其上设立抵押权。[11]

2.直接支配客体的支配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是指行使权利无需以其他人的行为为前提,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对物获得利益。[12]与此相对,实现债权则需要他人的行为。例如,甲对乙的土地享有利用权时,如果该权利为地上权,则地上权人甲可以直接利用该土地。反之,如果是作为债权的土地承租权,承租人甲只能向出租人乙请求使用该土地,并且还需要乙的履行行为(乙将该土地交付给甲的行为)才能利用该土地。[13]

3.一定的利益

物权人可以取得两种利益:一种为物的使用价值;另一种为物的交换价值。物的使用价值主要针对用益物权,交换价值针对担保物权。

4.物权的排他性

因为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权利,因此当然具有排他性。例如,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或两个内容相同的地上权。但是所有权和定限物权、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内容上可以并存的权利。此外,在同一不动产上可以成立多个抵押权,但与排他性不产生矛盾。因为抵押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所以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先顺位抵押权人受偿之后剩余的价值中受偿。

5.绝对权

物权是绝对权,因此没有特定的相对人,对所有人都发生效力。如果有人侵害了物权人的权利,则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对侵权人主张物权请求权。与此相对,债权人的相对人是特定的债务人,因此只有债务人才可以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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