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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与限制:所有权的功能与限制及其历史背景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权作为最全面的、一般性地支配物的权利,还可以有其他功能,《民法》只是列举了其中最为主要的权能。(二)限制19世纪《民法》充斥着所有权神圣、所有权完全自由的气息。《民法》第2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所有权神圣也被认为与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共同构成了19世纪各国民法的三大原则。

拓展与限制:所有权的功能与限制及其历史背景

(一)内容

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权利(第211条)。所有权的权能并不局限于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作为最全面的、一般性地支配物的权利,还可以有其他功能,《民法》只是列举了其中最为主要的权能。使用与收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的手段,处分是实现交换价值的手段。

(二)限制

19世纪《民法》充斥着所有权神圣、所有权完全自由的气息。到了20世纪,人们开始注意到以纯粹的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所有权不受限制的理念会造成一系列问题。于是,人们开始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对私人的所有权作出各种限制。《民法》第2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

(三)限制的形式

所有权曾被认为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所有权神圣也被认为与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共同构成了19世纪各国民法的三大原则。但是近年来人们开始议论所有权的社会化问题,意识到所有权应负有社会义务,所有权人不得为所欲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www.xing528.com)

1.《民法》上的限制

有关相邻关系的限制(第215条及以下条款)及禁止权利滥用(第2条第2款)。

2.特别法上的限制

特别法上的限制有以下几种:取得农地时应获得管理农地的市长、区长、村长等颁发的农地取得资格证明(《农地法》第8条);在签订移转或设定土地交易许可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地上权的合同时,当事人应取得市长、郡守、区长的许可(《国土计划及利用法》第118条);处分学校法人的基本财产时,应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私立学校法》第28条);处分公益法人的基本财产时,应取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公益法人法》第11条第3款)。

3.除上述法律法规外,有很多基于公有征收而剥夺所有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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