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主要问题:农业农村改革能否纳入振兴条例

主要问题:农业农村改革能否纳入振兴条例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中央一号文件、“国家乡村振兴规划”、各地乡村振兴规划(或计划)来看,“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关农业农村基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是其中重点内容。

主要问题:农业农村改革能否纳入振兴条例

从中央一号文件、“国家乡村振兴规划”、各地乡村振兴规划(或计划)来看,“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关农业农村基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是其中重点内容。这是乡村振兴战略长效推进的重要制度保障,关乎乡村振兴的成与败。例如,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是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加快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是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前提;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前提……非常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这些改革举措的顺利推进。

但是,法律与政策不同,地方政策文件可以与中央政策文件采用一致的表述或规定,而地方立法基于立法权限和法制统一的要求,涉及需要全国统一标准的农业农村基本制度的改革事宜,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规定。因为,这既可能僭越《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又可能在现行法律未修改前,与之相关规定发生抵触。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在2018年12月修改之前并未规定承包地的“三权分置”,也未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尽管各地在此之前早已开始探索试行,相关政策文件中也早有涉及;再例如,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制度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均有明确规定,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授权浙江省义乌市在内的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实施。[15]如果将有关这些制度的改革措施在上位法尚未修改之前即写入地方性法规,必然会与上位法相抵触,有损国家法制统一。(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