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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触原则:审查的关键方向与重心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抵触原则”是法规审查批准的基准,但是在实践中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合法性”是唯一基准,必要的合理性审查也应当成为基准。突出合法性审查就是重点审查与上位法的具体条款是否抵触,消除部门利益的藩篱。兼顾必要的合理性审查就是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出发,结合中央精神、政策的最新要求,审查法规制度设计的必要性、科学性以及实际的可操作性。

不抵触原则:审查的关键方向与重心

“不抵触原则”是法规审查批准的基准,但是在实践中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合法性”是唯一基准,必要的合理性审查也应当成为基准。其理由是“合法”与“合理”之间并没有一个泾渭分明的界线,不合理在一定情形下可能转化为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精神相抵触。同时,地方立法包括设区的市的立法是在梳理集合中央有关精神、法律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尤其是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具有启动的及时性、程序的简便性和实践的探索性,更能及时体现中央有关精神、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也提到28件地方性法规存在与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一致等问题。因此,是否准确、全面体现中央有关精神、国家有关政策的最新要求,也应当成为审查基准的内容。此外,从《监督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来看,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换个角度思考,“适当性”即合理性审查是否也应当成为法规审查的基准呢?所以说,必要的合理性审查不仅是保障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其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而且一定意义上讲,是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事前监督。“不抵触原则”在法规审查批准中的理解、运用,本人认为重点是两个方面:一是突出合法性审查,二是兼顾必要的合理性审查。突出合法性审查就是重点审查与上位法的具体条款是否抵触,消除部门利益的藩篱。同时,要尊重设区的市人大的立法主体地位,充分考虑和理解设区的市的特殊性,避免以省会市的情况简单对待区域的差异性,甚至是要求各设区的市同一立法事项都遵循同一制度设计。兼顾必要的合理性审查就是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出发,结合中央精神、政策的最新要求,审查法规制度设计的必要性、科学性以及实际的可操作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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