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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关键原则及优化方向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职业法官制度相比,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在于其民主性。人民通过选举自己信得过的陪审员参与审判,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为了确保其民主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应当符合如下几个原则。在分析哥特沙克一案时,马克思批判了对陪审员设置“资格限制”的做法。其二,独立审理原则。马克思认为,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在于陪审员作为局外人,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关键原则及优化方向

与职业法官制度相比,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在于其民主性。人民通过选举自己信得过的陪审员参与审判,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可以说,民主性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为了确保其民主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应当符合如下几个原则。

其一,平等参与原则。担任陪审员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民主权利,应当保证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成为陪审员。在分析哥特沙克一案时,马克思批判了对陪审员设置“资格限制”的做法。他认为,由于陪审员名单的编制要经过行政区长官、政府的司法代表以及检察机关的三次“清刷”,使得“政府有权操纵垄断,从特权阶级中挑选出自己惬意的人”。[3]通过资格限制,陪审法庭沦为“特权阶级的等级法庭”,建立这种法庭的目的不过是“用资产阶级良心的宽广来填补法律的空白”,而并非为了追求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4]设置资格限制的做法使得担任陪审员成为部分人的特权,陪审员不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从而丧失了正当性基础。

其二,独立审理原则。马克思认为,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在于陪审员作为局外人,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在评论拉萨尔被指控“直接号召武装反对王室”一案时,马克思指出,“不领取薪俸的”陪审法庭的陪审员在“保护被告的利益”方面具有“领取薪俸的”违警法庭的法官们所不具有的优势,陪审员更能保持中立的立场。[5]而一旦丧失了独立性,陪审员制度就可能走向堕落。在分析爱尔兰的陪审制时,马克思指出,由于“爱尔兰的陪审员人选是由大地主们提供的,陪审员的生活费用就取决于他们的判决”,因而丧失了其独立性,沦为“压迫”工具。[6]人民陪审员独立审理案件是审判独立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其发挥监督制衡作用的关键。(www.xing528.com)

其三,同类审判原则。恩格斯指出,之所以要实行陪审员制度,是因为“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7]这不仅揭示了陪审员制度的合理性,而且还点出了陪审员制度的根本特征,即陪审员应当是被告的“同类”。正是从这一根本特征出发,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了资本主义国家陪审制的虚伪性。例如,在拥有25万人口的都柏林,仅仅只有800人符合陪审员的资格。而这为数不多的陪审员主要是地主、厂主以及商人等“宪章派和工人的敌人”,他们在审讯工人的案件中根本无法做到不偏不倚。因此,获得自己同类审讯的权利仅仅是富人的特权而已。恩格斯深刻地指出,英国的陪审法庭,“就其实质来说是一个政治机关,而不是法律机关”。[8]同类审判原则可以将阶级仇恨等政治因素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有利于获得公正的司法判决。

其四,经常更换原则。列宁认为,陪审员应当是“经常更换的”和“临时的”。[9]一方面,经常更换陪审员可以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扩大司法民主价值的影响力。另一方面,经常更换陪审员还可以避免陪审员的职业化,避免沾染上职业法官的陋习,以保持陪审员的流动性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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