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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家文化研究中的关键问题及优化方向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陈迟齐家文化是黄河流域原始社会考古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解放后,我国考古工作者对齐家文化遗址做了大量的调查发掘工作,并发表了不少论著,它是我国考古研究中的重要成果之一。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应根据地层关系与共出的器物群特征及其组合关系。关于皇娘娘台的分段问题。(二)关于永靖大何庄的分段问题。但《齐文》却从上、下两层中再分出一段别来,即所谓三段的M89组,因而,这里首先需着重讨论这个三段的问题。

齐家文化研究中的关键问题及优化方向

陈 迟

齐家文化黄河流域原始社会考古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解放后,我国考古工作者对齐家文化遗址(包括墓地)做了大量的调查发掘工作,并发表了不少论著,它是我国考古研究中的重要成果之一。

近年来,不少学者对发掘规模较大、资料较完整的齐家文化典型遗址,如甘肃武威皇娘娘台、永靖大何庄与秦魏家等遗址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综合或专题研究,特别对齐家文化的源流、分布与具体遗址的分期诸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为齐家文化及其有关问题的研究做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96]。《考古学报》1987年1、2期发表的《齐家文化研究》(以下简称《齐文》)[97]一文中,用较大的篇幅对齐家文化进行了较全面的论述,特别是对皇娘娘台、大何庄、秦魏家等遗址的分期、分段做了相当详细的分析、排比,并提出了齐家文化可分成三期八段的新见解。但是由于《齐文》在考古学方法和资料处理上的不当,故其结论是难以成立的。为此,我们拟提出一些意见,与《齐文》作者商榷。

(一)考古学的任务是研究人类古代的社会历史,就考古学的研究方法而言,在原始社会时期的研究重点必须放在诸原始文化的整体系列与类型上,而不是放在孤立的、单独的一件器物上。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应根据地层关系与共出的器物群特征及其组合关系。在陶器方面还得注意不同器类之间的共存关系。如果仅依据个别器物或某些器物的细部变化进行分期或分段,那就不可能避免错误。《齐文》在讨论几个重要遗址的分期分段问题上,似乎也存在了这方面的问题。

关于皇娘娘台的分段问题。《齐文》是把皇娘娘台遗存分为自早至晚四段:一段以F8为代表,二段为M29组,包括M37、M40、M42、M47、M52、M55、M59、M60、M65、M73、M87;三段为M38组,包括M46、M54、M82;四段为M27组,包括M24、M30、M32、M33、M48、M56、M57、M67、M68、M76、M83、M88等。

据《武威皇娘娘台遗址第四次发掘》[98]报道,皇娘娘台遗址地层堆积共分三层:第一层,耕土;第二层,发现房屋残迹,还有墓葬;第三层,发现房址、窖穴和大部分墓葬。齐家文化遗存主要是第二层与第三层,若把它相对年代分为早晚两期是无疑义的。但《齐文》把它分为四段,从地层关系上说,未免缺乏根据,从出土器物群的演变上看,同样也难以成立。

现在,就拿《齐文》中所提到,并把它归入M27组即第四段的M24为例。

我们根据发掘报告《甘肃皇娘娘台遗址发掘报告》[99]报道,M24出土情况是:三人合葬,一男二女。头南足北,都是成年人。男性仰卧正中;左右两侧各有女性骨架一副。随葬陶器十六件,横列头足两侧。其中,陶器见于发掘报告的有:陶盆1件,陶豆1件,双耳瓶(双大耳罐)2件,双耳短颈罐1件,双耳长颈罐1件,大口双耳罐1件,侈口圆肩罐1件,共8件。这是一组比较完整的具有皇娘娘台齐家文化特征的陶器物群,它应是该遗址陶器分期的最好标尺。但奇怪的是《齐文》却把这样一组比较完整的陶器群人为地分别划入不同的段别。例如M24出土的双大耳罐共两件,一件同于《齐文》四段M27组的Ⅱ式双大耳罐(M32:3),另一件同于三段M38组的Ⅰ式双大耳罐(M38:1),M24陶尊同于三段的Ⅱ式尊(M38:3),M24陶豆同于二段M29组的Ⅱ式豆(M40:6),而M24双小耳罐同于三段M38组的Ⅰ式双小耳罐(M46:6)等(图一)。一个墓所出器物经主观排比,分别划入了二、三、四段,这样的划分段别法,显然是十分不科学的,而且,也失却了分期分段的价值。

图一 皇娘娘台随葬陶器

我们再从《齐文》所分皇娘娘台陶器三段(即二、三、四段)的比较中,不难看出有不少陶器都是三段共有,并且是同型式的。例如Ⅱ式双耳折肩罐、Ⅱ式豆、Ⅱ式单耳罐、Ⅱ式尊、Ⅱ式和Ⅳ式双小耳罐等,都是完全相同的。可见这种三段共有器物现象并非孤例,而且还可以列出不少实例来,这些陶器在皇娘娘台遗址(包括墓葬)中,都是常见的,也是带有代表性的器物(表一)。既然具有这么多共性的器物,所以就很难总结出这三段器物群的各自鲜明特征来。难怪《齐文》也不得不承认:“这三组墓葬有相当多的器物的型式相同,或虽有区别,但变化不大。”这就使我们很难理解,既然看到这个客观事实,为什么还把皇娘娘台墓葬与随葬陶器分成三段呢?

表一 皇娘娘台随葬陶器表

注:罗马字代表式别,阿拉伯字代表件数。

(二)关于永靖大何庄的分段问题。《齐文》把大何庄齐家文化遗存亦分为四段:一段以F7为代表;二段为M66组,包括M1、M4、M7、M13、M17、M18、M20、M22、M35、M43、M47、M58、M61、M62、M70、M74、M75、M76、M79、M86、M90;三段为M89组,包括M6、M24、M27、M34、M36、M39、M53、M54、M55、M57、M63、M87、M88;四段为M40组,包括M16、M37、M42、M48、M56、M60、M69等。

据《甘肃永靖大何庄遗址发掘报告》[100]报道,该遗址地层堆积情况:“揭去现代耕土层(第一层)后,即见遗址堆积,可分上下两层,上层即第二层,主要是黄褐土和红褐土堆积;下层即第三层,以浅灰土为主。”并以TA的西壁与T57、T58的南壁的剖面为例,加以说明。同时,根据上下两层出土物进行分析比较后,在报告的结语中指出,大何庄齐家文化遗存上下两层出土的陶器,在相对时间上存在着早晚的差别。现在看来,根据地层堆积与出土器物,把大何庄遗存分为上、下层,即早晚两期是比较稳妥的,也为大家所接受。但《齐文》却从上、下两层中再分出一段别来,即所谓三段的M89组,因而,这里首先需着重讨论这个三段的问题。

《齐文》所谓三段的M89组,共14座墓,即指M6、M24、M27、M34、M36、M39、M53、M54、M55、M57、M63、M87、M88、M89等。我们综观这组随葬陶器,它既含有二段M66组的陶器,又有四段M40组的陶器。例如:Ⅰ式碗,Ⅱ式双大耳罐,Ⅲ式豆,Ⅱ式、Ⅲ式、Ⅴ式侈口罐等,这些型式的陶器在三段与四段中都是共有的。又如Ⅰ式双大耳罐,高颈双耳罐,Ⅰ式与Ⅱ式豆,Ⅰ式、Ⅳ与Ⅴ式侈口罐,Ⅰ式双耳罐等,在三段与二段相同,没有什么明显的差别。并且,上述的双大耳罐、高颈双耳罐、豆和侈口罐等都是大何庄齐家文化墓葬中较为常见且具有代表性的陶器物群(表二)。

表二 大何庄随葬陶器表

注:①陶系格内A、B代表不同陶系。
②器型格内A为未分式别的代号。

从表中清楚地看出,所谓三段M89组的随葬陶器是并合二、四段的陶器组合群,它木身并没有区别于两者而独具特征的陶器组合群,因此,另分出这一段别来,就是毫无意义的了。

问题的症结在于,M89组所包括的墓,有的是属于上层,有的是属下层,它变成了一个杂烩组,如M6、M24、M27、M63、M89等五座墓属于下层,M34、M36、M39、M53、M54、M55、M57、M87、M88等九墓属于上层。

再说《齐文》所谓大何庄一段,仅举房子F7出土的一件标本,即高领折肩罐。既然作为一段,就得具有一定的时间概念。在这一定时间内很难想象只存留了一件器物,而没有与其相联系的遗迹或遗物与之共存。因此,这种割裂联系,孤立地设立一段的分段法,是难以使人表示赞同的。

同时,《齐文》认为:“大何庄一段的年代,在秦魏家二、三段之间。”这可能是《齐文》作者对大何庄齐家文化遗存缺乏全面的了解,或者没有看到大何庄下层有一组具有明显早期特点的陶器群。例如:大何庄下层出土的锥形足鼎、绳纹扇或斝、罐形甑、陶盆、圜底罐、双耳罐、筒形杯与高领折肩罐等,都是齐家文化早期的器物。并且从年代比它早的客省庄二期文化中可以找到同类的器物[101]。这里不妨做个比较,大何庄下层的Ⅰ式双耳罐(M75:2)与客省庄双耳罐(T20:3)器形雷同,皆在颈部置一对称的环形耳,腹最大径偏上,外表遍饰绳纹。大何庄出土的两件两足(T57:14,T58:10),其特点与客省庄的Ⅲ式扁(H179:2)是一样的,在足尖内部附加一泥块或一泥球,外饰粗绳纹。大何庄Ⅰ式筒形杯(T7:11)与客省庄杯形小陶器(H27)为同类器,器身皆呈圆筒形。大何庄Ⅰ式圜底罐(F2:2)与客省庄的圜底小陶器(T44:3:l)相似,均是圜底,器形小巧。大何庄陶甑(T39:5,TB:6)与客省庄陶甑(H27)近似,皆罐形,平底有气孔,在接近底部的器壁上有一周斜穿的气孔(图二)。我们知道客省庄二期文化的相对年代要比齐家文化早,既然两者在不少器物上是雷同或相似,表明大何庄下层的年代也是比较早的。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大何庄下层的年代绝不会晚于秦魏家下层的年代。《齐文》把大何庄一段的年代,划在秦魏家二、三段之间是不妥当的。

图二 大何庄早期陶器

(三)关于秦魏家南墓地的分段问题。《齐文》把秦魏家南墓地分成六段:一段以H1为代表;二段以H68为例;三段即指原报告的下层墓葬(第三层),包括M36、M43、M53、M74、M75、M89、M98、M109;四段即指原报告上层(第二层)的部分墓葬,包括M10、M12、M17、M19、M21、M23、M24、M30、M34、M37、M41、M45、M47、M51、M56、M60、M61、M65、M69、M82~M86、M88、M91、M96、M100、M104、M112、M115;五段包括M9、M20、M52、M90、M95、M103;六段包括M1、M3、M6、M8、M11、M13、M22、M27、M29、M33、M35、M38~M40、M42、M44、M49、M54、M55、M57、M58、M62、M67、M78、M80、M81、M87、M99等。四至六段墓都是出自墓地的上层,即第二层。

据《甘肃永靖秦魏家齐家文化墓地》[102]报道,该遗址地层堆积情况是这样的:第一层,农耕土;第二层,为齐家文化墓地,共发现墓葬99座和“石圆圈”遗迹一处;第三层,亦为齐家文化墓地与住地,共发现墓葬8座与窖穴60个。不论上层墓葬,还是下层墓葬,人骨架头面皆朝西北方向,并且,墓坑都各自处于同一层面上,排列有序,是一处完整而不可分割的氏族公共墓地。

秦魏家南墓地的地层堆积,很清楚地属于齐家文化遗存的就是二层与三层。从出土的器物来说,两层的区别是明显的,所以把南墓地分为早晚两期是合乎客观实际的。《齐文》无视地层关系,把秦魏家南墓地分成六段不仅证据不足,而且烦琐无意义。这里不妨举例加以说明。如六段中,一、二段都是孤例,即一件器物代表一段,而且二段代表性器物并不是某段所特有的,它也见于第三段中。例如《齐文》认为二段的双大耳罐(H68:3)与另一件被订为三段的双大耳罐(M89:l)同出于下层位,两件陶器相同。在原报告中被同定为Ⅰ式双大耳罐(图三),因型式相同,划归一式自无疑义。《齐文》作者把两个相同器物人为地划分一、二级的谬误与上述划分大何庄的一段问题是同出一辙。

图三 秦魏家双大耳陶罐

众所周知,要进行考古学文化的分期,仅着眼于少数几件器物,甚至是孤例的比较,它就很难具备分期或分段的代表性。分期必须从数量多,经常出现的有代表性的一组器物中去探求。只有这样,归纳出来的文化特征才比较真实,作为分期的依据也较准确可靠。像《齐文》那样仅根据孤例(一件陶器)器物即评为一段别,这是很不恰当的。(www.xing528.com)

《齐文》所说的一、二、三段,实际上就是原报告的下层(即第三层),均属秦魏家早期遗存。

现在再讨论《齐文》关于秦魏家南墓地的四、五、六段问题。这三段遗存从地层关系上都属于同一层堆积的第二层。从出土器物来说,大部分是相同的。我们不妨以《齐文》的《秦魏家南墓地四至六段墓葬随葬陶器类型表》为例。表中所列Ⅳ式碗,Ⅲ式敞口罐,Ⅴ式双大耳罐,Ⅳ式高领双耳罐,Ⅱ式、Ⅴ式豆等器类,在五段与六段都是共有的。同时,Ⅳ式双大耳罐,Ⅲ式高颈双耳罐,Ⅱ式、V式豆,Ⅲ式、Ⅳ式侈口罐等式别的陶器,在五段与四段也是共有的。对秦魏家南墓地上层的陶器来说,上述的双大耳罐、高颈双耳罐、碗、豆与侈口罐等是这里最常见也是最有代表的陶器组合群。既然,主要的陶器组合群在各段都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那么,强行分段就是不合适的了。

(四)关于秦魏家北墓地的分段问题。《齐文》把该墓地的随葬陶器分为三段:一段包括M107、M108、M118、M119、M125、M132;二段包括M105、M106、M110、M113、M114、M122、M123、M128;三段包括M117、M120、M121、M124、M127、M129~M131、M133、M134、M136~M138等。

据《甘肃永靖秦魏家齐家文化墓地》报道:“秦魏家北部的地层堆积较薄,农耕土下即见齐家文化墓地,共发现墓葬29座。”[103]北墓地规模较小,29座墓排列成整齐的三排,人骨架头向一律朝西。墓葬坑口都开在第二层,并且都处在同一地面上,墓坑排列有序,甚至排与排之间的间距也大体相等。墓坑与墓坑之间也不存在叠压或打破的地层关系,其年代应属于同一时期。在随葬器物上,也没发现不同期的器物群。

我们从北墓地随葬陶器中可看出:所谓三段陶器明显存在着共同性,找不出各段各自特征的器物群。例如:随葬陶器除某些弧例或少数陶器外,绝大多数的陶器具有共存关系。如Ⅲ式碗、Ⅲ式单耳罐、Ⅲ式高领双耳罐、Ⅳ式与Ⅴ式侈口罐等都是共有的(表三)。

表三 秦魏家北墓地随葬陶器表

注:①罗马数字代表式别。
②阿拉字代表件数。

总之,在北墓地三段陶器中,除少数器类外,主要器类的组合及器物本身的形态等没有发生什么明显的变化,更总结不出各自的文化特征,这样分段是没有什么分期意义的。

秦魏家北墓地被《齐文》分为三段的29座墓,既出于同一层位,随葬陶器又大致相同,在墓葬的分期上,应当归为一期比较稳妥。

同时,《齐文》在具体器物的分段或早晚关系上,还出现很多矛盾之处,如《齐文》说,“北墓地双大耳罐出现的年代顺序只能是Ⅲ式最早,Ⅳ式居中,Ⅴ式最晚”。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只要仔细查阅原报告,就会发现很多不同式别的双大耳罐是同出的,因此,很难确定某一式是早、某一式是晚的。如Ⅳ式与Ⅴ式双大耳罐是在一座墓出的(M135),Ⅲ式与Ⅳ式双大耳罐是在8座墓中同出的(M105、M106、M110、M113、M114、M122、M123、M128),约占北墓地总数的四分之一。并且,Ⅴ式双大耳罐在北墓地还是孤例,并与Ⅳ式双大耳罐共存,它本身就不典型,不能作为分期的代表。因此,这种既无地层叠压关系,又无伴出的成组陶器,仅凭个别现象即做出判断,便缺乏可靠的基础,而分期的结果必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五)关于齐家文化墓地的排列结构问题。上面已提到秦魏家北墓地共29座墓,都处于同一层位,自北至南分成三排墓坑,划一整齐,排列有序,它是一处较完整的氏族公共墓地。但《齐文》却“将北墓地分为排列位置连接和年代早晚基本衔接的四个墓组,即一排及二排的M124、M117为一组;二排中部,即除去两头的M124、M117、M125后,剩下的八座墓葬为二组;二排的M125与三排北边的九座墓葬为三组;三排南头的M132、M128列为四组”。

前已提及北墓地随葬陶器三个段别的划分,由于缺乏地层及其伴出的有区别的器物为依据,这种分段法纯是主观的。因此,《齐文》以段别为基础的再划分出四个墓组,当然就是无本之木,更总结不出四个墓组各自的特点,所以,这种墓组的划分,既无根据,也不说明什么问题,这里也毋庸多讨论。

关于皇娘娘台墓地的排列形式问题。《齐文》说:“展现在人们面前的《皇娘娘台第四次发掘墓葬平面图》(见《齐文》图六),显示出来的墓地布局,和前二处墓地呈排列式的条形结构不同,是块状形的结构。……第四次发掘的墓葬大致可分成由南至北的三块,块间略有空隙。一块位于墓地的南部,M68、M65等几座是它的北端。二块位于墓地中间,其南以M32、M67、M45为其南缘,北境可包括M70、M59、M36。三块的南境至M77、M69、M83为止。”其分块的根据是“每块中间未埋墓葬,留着一大小约略相等的空地,墓葬绕中间空地略呈环形排列。空间是区分墓块的唯一因素”。

我们仔细看了皇娘娘台第四次发掘的墓葬坑位图,既不像是块形结构,也不是呈环形排列的。它是一个大体排列有序的完整统一体——氏族公共墓地,因此,很难把它分割开,即使中间有些空隙,也不像有意留出的,何况所谓的空隙处也有墓葬。《齐文》说,三块之间的墓葬可明确归属其中的某一块。实际上空隙间的墓葬是很难划归某一块属的。例如,在一、二块间隙的M35,它南与M38为邻,北与M46接近,它们之间的间距相差无几。又如M68,它南与M56为邻,北与M67靠近,相互间的距离也差不多。另如M81、M82跟它两边的墓间距也大体相等。同样情况,在二、三块之间的M70,它南与M41、北与M69之间的间距不大,甚至更靠近三块的M69,但《齐文》却把它划分到二块内。因此,不论把它划分到那一块,都是不确切的。我们认为,皇娘娘台墓坑排列,与其说是块状形排列结构,倒不如说它是条形结构。若从墓地的西南往东北方向观察皇娘娘台墓葬坑位,你会发现除少数墓外,大部分墓坑基本上是成排排列的。例如皇娘娘台墓坑图上,其中,M29、M28、M46、M39等为一排;M30、M58、M65、M45、M49、M50、M59等为一排;M32、M33、M67、M42、M48为一排;M37、M55、M54、M66、M68、M52、M43、M41、M70等为另一排等,基本上呈一直线,并且还是较整齐的一排。这里墓坑的排列,虽然不如秦魏家墓地排列得那样井然有序,但从整体结构来说,它也还是属于条形排列的。

《齐文》说:“南墓地(指秦魏家墓地)的墓组往往由两个墓葬组成。合葬墓数量这样少的墓组,很可能是当时盛行的单偶婚制下夫妻异穴合墓葬,有的也可能是父子异穴合葬墓。……M10、M19两座墓在三排中部,两座墓中间是M20;M13、M11在五排,也位在该排的中部。这两墓中间夹着M12。……这四座墓葬,前一对是年龄相近的成年男性,后一对恰巧是成年女性。假设这里都是夫妻异穴合葬墓,那么,凡位于墓排中部任何中间隔着一座的两座墓,性别必定是同属男性,或同属女性。”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们不妨看看秦魏家墓葬人骨鉴定的具体材料吧!南墓地第五排的M11、M13均为女性,但她们的年龄却不是很清楚。在鉴定的人骨性别、年龄登记表上,M13墓主人年龄是打着问号的,也就是说,还不能肯定是成年,而对M11墓主人的年龄数,亦未予判明。但《齐文》作者却说两者恰巧是成年女性,这未免过于武断。在人类学上还得不到肯定,那能轻易地做出结论?同时,在M11、M13之间的M12与M10、M19之间的M20,这两座墓的人骨均未经鉴定,现在无法判断其性别。但《齐文》作者却主观地推定M12是男性,M20是女性,这样与其相邻的异性墓必定是成年夫妻异穴葬墓,这显然是纯属主观臆测。这里还可以查看这几座墓的邻墓情况,M11东边紧邻的是M18,若按《齐文》逻辑必定是男性,但实际上不是男性墓,而是男女合葬墓。在M18东边的也还是男女合葬墓。在五排东边M111为女性墓,其东边为男女合葬墓,在这一排已知性别的墓中,除合葬墓外,都是女性墓,独不见单身男性墓(当然不包括未鉴定的人骨)。再如第三排,在已鉴定的墓中,除一座M3为合葬墓外,经鉴定的五座墓(M10、M19、M74、M31、M89)都是男性墓,未见女性墓。又如第二排M41,经鉴定为男性中年人,按《齐文》观点,在其东边的M52,必定是女性墓,但实际上也是男女合葬墓,不见一例是成年男女异穴合葬墓(图四)。另外,再看秦魏家北墓地的情况,第三排M121、M122两座墓,它们是紧邻并排的,这两座墓人骨架经鉴定都是女性,并不是夫妻异穴墓。又如第二排M118、M117也是相邻并排的两座墓,M118系女性中年,年龄为36~55岁,M117为男性,年龄为21岁,两者年龄级别相差约隔一代人,因此,两个墓主人不大可能是夫妻关系(图五)。上述实例充分说明了这些墓葬并不是夫妻异穴合葬墓。《齐文》说墓排中隔着一座的两座墓,性别必定是同属男性,或同属女性,企图证明他们是夫妻异穴合葬墓,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

图四 秦魏家南墓地墓葬分布图

图五 秦魏家北墓地墓葬分布图

同时,还应当指出《齐文》在讨论夫妻异穴合葬问题上,尚嫌有以偏概全的毛病。他仅举的四个墓例,即使他所说都符合事实,那么,在秦魏家南墓地的99座墓中,亦仅占墓葬总数的百分之四,这怎么能因此就轻率地概括出该墓地当时是盛行夫妻异穴合葬墓呢?

(六)关于瓦家坪、大何庄、柳湾等地齐家文化的分期与年代问题。在《齐文》的三期八段的划分中:“一期包括瓦家坪K82·5白灰面住室、柳湾M267和皇娘娘台F8为代表的先后三段遗存。……三期包括大何庄F7和前述秦魏家诸遗存的年代关系表中三、四段为代表的六、七、八这三段遗存。”明确地把瓦家坪与柳湾并提,均列入齐家文化早期阶段(即《齐文》一期),把大何庄F7等放在齐家文化晚期(三期),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先看瓦家坪与柳湾的情况。据《甘肃史前考古报告初稿》[104]报道:在甘肃临洮县瓦家坪遗址中,发现一座四边长均2.6米的方形白灰面住室(原编号为K82·5)。我们从房址的平面图得知,房内有三具人骨架,并出土一组陶器与骨锥等。其中陶器计有绳纹陶罐四件(在原图陶罐外表的绳纹未绘)、陶鬲一件。据裴文中先生意见,这件陶鬲“其形制甚为特殊,他处无相似者发现”。的确,据现有资料,在皇娘娘台与柳湾等地均未见此式陶鬲。就是瓦家坪房内出土的四件陶罐,其形制与皇娘娘台等地所出的同类器物亦有差别,有其独自的特点(图六:6~10)。地区不同,出土的器物也截然有别,因此,它们不可能同属于一期的。例如《齐文》所举出的关于青海乐都县柳湾墓地M267的情况,据《青海柳湾》[105]报道:M267是齐家文化墓葬,单人仰身直肢葬,墓主人经鉴定是男性。随葬品较丰富,其中,陶器有双耳罐、高领双耳罐、双大耳罐、单耳罐、粗陶双耳罐与彩陶壶(原物残)等(图六:l~5)。这里的随葬陶器组合及不同器类的特点,若与瓦家坪比较便一目了然,两者迥然不同。既然瓦家坪K82·5白灰面住室内所出器物与皇娘娘台、柳湾所出器物,在陶器的组合及其特点上极不相同,不知《齐文》作者何以会把它们放在一起作为一个期来处理。

《齐文》作者在分期中,还主观地把柳湾划入齐家文化一期,却把大何庄划入三期。这是明显不对的。这里恰好有一组C14年代测定数据,足以说明《齐文》这种分期是很不妥当的。据柳湾齐家文化分期,柳湾M267与M392等同属于柳湾齐家文化早期。M392年代经C14测定,其树轮校正年代为公元前1915±155年。大何庄下层F7已测定的两个C14测定数据,树轮校正年代分别为公元前2050±115年与前2010±115年。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柳湾齐家文化要比大何庄为晚,而不能是相反。

图六 柳湾M267与瓦家坪K82·5陶器

再则《齐文》说,三期陶器已进入衰落形态,高领双耳罐代替了双耳折肩罐等等。我们上面已经指出大何庄下层出一组早期的齐家文化陶器,其中就包括高裆鬲与高领折肩罐。后者有人也称双耳折肩罐,其造型特点是肩腹间的外轮廓线有明显的转折,形成一道明显的棱角线。齐家文化早期最典型的高领折肩罐即出在大何庄F7内,此罐的编号为F7:10[106]。此罐特点是侈口高领,肩腹间有明显折棱,腹下部往里收缩成平底。这是齐家文化早期的典型陶器,应该是无疑义的。《齐文》在说明三期文化特征中,认为高领双耳罐代替了双耳折肩罐,也就是承认双耳折肩罐要早于高领双耳罐,但对出土高领折肩罐的F7,却划它为三期,这就出现了早晚颠倒、自相矛盾的现象。所以,我们认为《齐文》把柳湾M267的年代放在大何庄下层之前是不妥的。同时,《齐文》把“一期的年代当在公元前三千年后半叶之前段左右”亦没有任何根据。现在,已经C14测定的齐家文化标本中,没有一个数据是此期间的。

总之,从上述几个问题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齐文》把齐家文化分成三期八段的提法,本身存在着不少矛盾,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因其结论是不正确的。众所周知,考古学上的分期断代,是以地层和共存的器物关系为依据的;如果仅根据个别器物或不准确的资料主观地进行分期分段,那就很难符合客观规律。当然,这牵涉到如何对待考古学方法和实践检验等重大课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愿意与《齐文》作者共同努力,并在讨论中来提高共同的认识,以共同关心的研究课题再提高一步。

(本文原载于《考古》198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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