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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违法报道与隐私泄露的李某某案揭示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憾的是在李某某案件报道中部分媒体没能坚守职业标准,甚至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然而一些律师的庭外言论明显违背了法律对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媒体却毫无警惕地追随报道,披露未经证实的信息,赚足了公众眼球,无形中也帮助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误导公众。此外,媒体在本案的报道中还存在对受害人隐私保护的缺失问题。据人民网舆情调查仅在9月26日李某某一审宣判的当日,腾讯微博话题“李某某获刑

媒体违法报道与隐私泄露的李某某案揭示

(一)专业媒体不专业

在有关李某某案的报道中,媒体充分行使了告知义务,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对于媒体而言,这仅仅是它应承担责任的一部分,其更应该坚守道德准则和职业标准,为公众提供一个负责任的新闻报道。遗憾的是在李某某案件报道中部分媒体没能坚守职业标准,甚至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1.刑事案件报道娱乐化、低俗化

首先,本案作为一起刑事案件,媒体在报道时本应秉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但部分媒体在报道本案时却派出娱乐记者进行采访,将有关本案的消息置于娱乐版块。诚然,李某某的父母甚至他本人的确是明星,其身份也具有一定的娱乐价值,但作为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在报道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时,理应受法律、伦理及新闻专业标准的严格规范。众所周知,娱乐新闻在各类新闻报道中专业标准可谓最低,难免大肆渲染情绪,挖掘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报道中有不够专业的法律措词出现。

其次,在本案报道中还存在着报道语言低俗的现象,不论是网上还是网下,都常见有关本案的低俗报道,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曾对涉嫌低俗报道本案的媒体进行通报批评。比如,2013年6月28日,山东《聊城晚报》刊载题为《李天一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的新闻报道;2013年9月,上海《新民周刊》第35期刊载题为《李某某他妈的舆论战》的封面报道。这类媒体如此报道本案,无非是追求眼球效应,但是媒体对于此类备受公众关注热点事件的报道不该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对自身角色的准确定位,这种对无辜案外人的伤害显然没能守住媒体的新闻伦理底线。在低俗的背后是冷漠的围观,对眼球效应的盲目追求正折损着媒体的公信力

2.迎合网络舆论,造谣传谣

纵观本案的新闻报道,笔者发现李某某案至始至终都不断有网络传言的出现。这些传言不仅在网络上爆炒,媒体也争先恐后进行报道,结果是万众瞩目。但仔细阅读这些报道,发现这些传闻的消息源大都是“知情人”“警方内部人士”“网友”等,没有具体人,具体出处,信息来源的可信度较低。但正是这些消息源却成为媒体的“独家新闻”,频频见诸报端。最终,传闻变成谣言,不仅媒体公信力受损,而且每条耸人听闻的新闻都激发了本已经不太平静的社会情绪。显然,部分媒体在案件报道时并没有认真求证,从而造谣传谣,降低了媒体的公信力。

3.充当违规律师帮手,背离客观中立的新闻职业标准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选择在微博上而不是在法庭上公布己方掌握的材料,这些材料全部来自律师方面的说辞,未得到任何司法机关证据佐证,明显不合法律程序,扰乱了视听。然而,多数媒体没有持审慎、严谨的态度对待律师的爆料,而是对于律师微博内容有闻必报。然而一些律师的庭外言论明显违背了法律对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媒体却毫无警惕地追随报道,披露未经证实的信息,赚足了公众眼球,无形中也帮助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误导公众。因此在“反映当事各方的声音时,尤其要以审视的眼光看待当事人的律师这一重要但又可疑的新闻源。以多个新闻源来保障报道的话语多元,从不同视角呈现事实,以避免立场偏颇。”[5]

4.一再突破法律底线,涉嫌违反多项法律

从本案的案发开始,媒体没有对涉案的星二代姓名和肖像的传播进行限制,大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涉案的未成年人的姓名和肖像根据法律不应该被媒体公布,甚至连“李双江之子”的说法都因为能推断出未成年人信息而违法。

其次,在本案的持续报道中,除了李某某之外的另外4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被媒体挖出,其中有3名是未成年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和保密制度,其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根据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这3名未成年人最后的刑期都在五年以下,媒体在法院判决前就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大肆报道,最终极有可能违反了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www.xing528.com)

此外,媒体在本案的报道中还存在对受害人隐私保护的缺失问题。在性侵害案件中的受害人的信息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法院不能公开,媒体更不能进行披露。虽然,一些网友通过微博将受害人不辨真假的照片和姓名公布在网络上,但媒体对其职业、学校、身份的描述也大大缩减了对受害人搜索的范围。甚至,在一审开庭的第二天,一家网站就发布了被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书》,里面出现了除了受害人姓名外的大量个人信息和涉案性行为的过程,甚至有受害人在医院的妇科检查报告。这种做法不仅有违新闻伦理,更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和对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无视。

5.官方消息源令媒介面临两难选择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对本案进行通报,使得网络上的传言被证实并让人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为官方、权威消息来源,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公开通报也可能令许多明知法律规定的媒体处于两难境地——予以报道,则可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报道,则可能在新闻大战中陷于被动的局面。

笔者认为,媒体作为独立法人,应当自主判断消息的合法性,并依法决定是否刊播。即使公安机关对案情进行通报,媒体在报道时也应该审视哪些内容适宜传播,哪些信息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应当予以模糊处理。当公众舆论、网络言论纷纷猜测涉案人身份时,负责任的、专业的媒体完全可以在报道中告知公众涉案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法律保护,隐去其身份信息的原因何在,由此引导舆论、构建言论标准。法治新闻的报道行为本身如果脱离了法治的轨道,违背了法治理念,那就不但会遭受非议,更极大地折损了媒体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水准。

(二)网络自媒体理性不足

本案在网络上引起网民极大的关注,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迅速抢占舆论兴奋点。据人民网舆情调查仅在9月26日李某某一审宣判的当日,腾讯微博话题“李某某获刑10年将上诉”讨论量达449万条。此外话题“提问李某某法律顾问兰和律师”讨论达25万条。新浪微博话题“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吸引176460名网友参与讨论,话题“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一审宣判”讨论总计122662条。[6]然而在全民为李某某案狂欢时也折射出我国现阶段网络自媒体法律意识淡薄,理性的缺乏。

1.网民责任意识淡薄,缺乏媒介素养

李某某案看似是舆论的狂欢,实则体现了网民对于公众人物负面消息的刻板印象和仇视特权心理。在公众看来,“星二代”“官二代”“富二代”就是特权的代名词,任何事情都可以用金钱去摆平。[7]正是由于网民的媒介素养不足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在不明的状况下就对当事人一吐不快,甚至不乏对当事人人格的贬损,不仅浪费网络资源,也污染了舆论环境。此外本案还有过度娱乐化的倾向,在案件曝光的几天之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成长经历甚至他的父母感情经历都被网友曝光,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2.网络审判倾向严重

在本案还在侦查阶段,李某某的身份还是在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部分网民就直呼李某某为“强奸犯”,甚至还大胆预测其刑期。百度李某某贴吧就有网友发帖称:“如果李某某无罪,我将对中国司法彻底失望,法将不法,国将不国。”这种严重的裹挟舆论对一个正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网络审判将严重干扰我国司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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