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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媒体审判的案件报道原则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7.案件报道37.1避免媒体审判37.1.1坚持无罪(错)推定,不超越诉讼程序,进行预先定性式的报道和评论。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报道,应以判决书披露的内容为限。

避免媒体审判的案件报道原则

37.案件报道

37.1 避免媒体审判

37.1.1 坚持无罪(错)推定,不超越诉讼程序,进行预先定性(特别是定罪)式的报道和评论。严格遵循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

37.1.2 根据案件诉讼进程,及时、动态、连续跟进报道。报道案件的事实信息时,要注意多源求证,客观平衡,注重权威信息来源。

37.1.3 尽量针对案件事实就事论事,非因必要,不针对当事人、办案人等与案件相关的人员。

37.1.4 判决前,对刑事案件掌握最严格的报道标准:

(1)对尚未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一般只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进行程序性报道;

(2)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根据起诉书的内容报道涉嫌犯罪的事实,对具体案情特别是可能发生变化的涉案数额等细节,保持足够的审慎。

37.1.5 判决后,可以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报道和评论,但应尊重司法权威。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报道,应以判决书披露的内容为限。

37.2 依法、正当获取案件新闻

37.2.1 主动出示采访证件,表明采访意图,尊重司法机关和其他

被采访对象的合理要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允许公开的案件资料。

37.2.2 在突发案件的现场采访要服从办案人员的指挥。在指定区域内采访拍摄,不逾越警戒线,不妨碍公安、消防、医护等人员工作,防止对有关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37.2.3 对政策性强的敏感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的采访报道,要保持适度克制,必要时应征求办案部门的意见。

37.2.4 不以“钓鱼”引诱犯罪等方式进行采访,不以假扮犯罪嫌疑人、窃取或泄露侦查秘密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方式揭露违法犯罪。

37.2.5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公民私人空间进行采访,也不得以监听、监视、私自调查公民隐私等方式进行采访报道。(见“12.隐性采访”“19.隐私”)

37.2.6 除非为了重大公共利益(见“9.公共利益原则”)且非此不能获得真实情况,一般不采用隐性采访方式来揭露违法犯罪。

37.2.7 非经授权,不披露案件相关人包括办案人、举报人、证人、嫌疑人的近亲属、受害人等的个人信息。(www.xing528.com)

37.2.8 非经本人同意,不得采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37.2.9 对不公开的庭审活动,不进行采访;对公开的庭审活动,不进行暗访。

37.2.10 遵守法庭纪律,对法庭的直播以及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应征得法庭同意。使用侦查机关提供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信息有法律风险。

37.2.1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或通信。妥善收集、转化、保管在采访过程中取得的各种证据资料,以合法的手段取得证据、固定证据,对可能引起纠纷的证据保存两年以上。

37.2.12 遵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规范(详见“19.隐私”“22.未成年人”)。

37.2.13 对合法消息源提供的法律禁止传播的信息,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独立判断。

37.3 尊重有罪、有错者的人格尊严

37.3.1 公开开庭审判前,非因必要,不公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姓名、照片等资料。

37.3.2 不披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受到性侵犯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其他足以使人辨认其身份的个人信息。(见“19.隐私”)

37.3.3 不传播公捕、公判或将违法犯罪者(包括死刑犯)游街示众的文字或画面。

37.4 最大限度降低案件报道的副作用

37.4.1 非经授权,不泄露侦破手段和防范技术。

37.4.2 对犯罪过程、作案手法、技巧、细节等,非因必要,不作具体描绘。

37.4.3 不夸大违法犯罪的行为后果,不渲染暴力、血腥场面。(见“23.暴力”)

37.4.4 对违法犯罪人既不“妖魔化”,也不“魅力化”,不对案件及其当事人“符号化”“概念化”。

【注释】

[1]该守则是包括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编写组制作,共9章,52条,3万余字,2015年6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本附件选取的是其中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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