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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理论的积极面:强调主体性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冲突理论的积极面值得肯定。尽管当代西方国际法理论热衷于讨论国家主权的解构,但对于尚未有效解决生存权和发展权、需要集中力量谋发展的许多国家来说,这是一个过于超前的话题。这样一来,昂格尔“民主实验主义”和尼采的“超人哲学”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无形中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与它们争当RTAs轴心的实践相暗合。

社会冲突理论的积极面:强调主体性

社会冲突理论的积极面值得肯定。它将人的主体性、意识的自主性提高到极高的地位,转换到当代国际社会语境中,便是全球化时代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主体性、自主性问题。尽管当代西方国际法理论热衷于讨论国家主权的解构,但对于尚未有效解决生存权和发展权、需要集中力量谋发展的许多国家来说,这是一个过于超前的话题。

在被作为后现代主义开端的尼采哲学眼中,理性主义者把逻辑思维提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逻辑崇拜造成了理性主义的形而上学虚构,虚构出某种理念世界并将其作为真实的世界,造成了对现象世界的不信任。[51]而尼采哲学重新设定“生命”这一最高价值,肯定作为旺盛生命力表征的“权力意志”,从而主张塑造一种与颓废的奴隶人格相反的人,即具有超强个性与创造力的“超人”。尼采反对把“善”作为最高理念的柏拉图哲学,后者设立一个抽象的、外在于生命的超越感性的世界作为世界的原型和本质,以一种形而上学的彼岸悬设来代替和掩盖生命存在的意义,一方面把虚构的超感性世界实在化,另一方面又把实在的生命虚无化。然而,当“理念世界”消解时,曾经被认定为终极的“至善”目的丧失了,柏拉图哲学使人面对的是一片虚无,即纷乱复杂的现象和价值失落的迷惘现实。[52]

结合国际贸易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到“WTO中心论”所描绘的是一种通过全球贸易自由化以求共同繁荣的宏大蓝图,设定的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多边主义理念,这一表面上极为诱人的理念世界在实践运作中被政治权力操纵,反而在相当程度上压抑了广大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创造力,压抑了它们多种多样的利益需求和生存动机。如果成员形成了依赖于“WTO中心论”的“奴隶人格”,那么在当代WTO多边主义陷入僵局、面临解构的现实面前势必堕入空虚和迷茫。这样一来,昂格尔“民主实验主义”和尼采的“超人哲学”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无形中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与它们争当RTAs轴心的实践相暗合。

例如,智利在拉丁美洲是非常积极的区域贸易安排参与者,其活跃程度在世界范围内亦引人注目。智利早在2004年之前就已经签署了13个FTA,而且计划到2010年要将其90%的贸易伙伴置于其FTA优惠贸易安排之下。[53]今天,智利已缔约的FTA伙伴范围在包括了众多拉美发展中成员的基础上,还包括美国、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主要发达成员,更包括中国、韩国等新兴工业国家以及部分东盟国家,与印度、中国香港、越南、泰国等成员的谈判正在进行中,地理范围遍及四大洲,伙伴类型覆盖了发达成员、新兴工业化成员、普通发展中成员。[54]如此积极的FTA参与度使智利成为当代全球FTA体系中的轴心成员,这种地位甚至使智利进一步成为其他成员竞相与之缔结FTA的主要争夺战场。[55]这是许多普通发展中成员欲求而不可得的一种“马太效应”。据经济学人分析,客观原因也在于智利国内市场狭窄,经济结构比较单一,更需要发展外向型经济,而智利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水平明显高于其他拉美国家,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本相对较低。[56]然而很显然,即便拥有上述客观条件,如果没有自身积极的实践努力,也未必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例如,同样是国内市场不大,经济结构比较单一,蒙古至今对外缔结FTA的记录为零,仍然保持着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忠贞不渝”,[57]这种状况在当代已经显得不合时宜。(www.xing528.com)

以上分析不禁又让人忆及阿什利对结构主义的批判,实质上他的批判意见在哲学领域与后现代哲学同气相求,在法哲学领域与昂格尔的“民主实验主义”一脉相通。在他看来,结构主义倾向于一种总体化、体系化倾向,不但假定结构相对于实践的优先地位,而且假定整体相对于部分所处的绝对支配地位。各组成部分的身份不由它们自己的内在品质或内容而定,而是由整体结构所赋予的意义而定,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于整个结构之外的身份。[58]结构主义否定实践,不承认实践在社会秩序生成和可能的转换中发挥的作用。[59]它与现象学彻底决裂,是因为现象学依赖在结构主义者看来值得怀疑的一种意识主体性。[60]该理论关注“统治”高于关注所有实践,从而剥夺了政治交往中那些使社会学习和创造性变化成为可能的实际能力。[61]

于是,这种“常规科学”顽固坚持整个结构体系下法则——演绎式的因果解释,同时又把社会主体的叙述性解释视为讲故事的方式而不屑一顾。[62]但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反对“华盛顿共识”宏大叙事的批判思想与后现代主体意识早已彰显自己的存在,例如国际投资法领域即为典型。[63]众多发展中成员的实际处境和面临问题极其复杂,而国际经济法实践进程又如火车外的风景倏忽流变,[64]绝非一幅静止不变的图景。既然在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反对国际机制自由主义霸权的思想正当性显而易见,那么在国际贸易法领域,WTO的宏大结构主义不能成为至尊圭臬也并不让人感到如何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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