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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国际政治中法律角色的自由主义范式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主义强调国内和跨国公民社会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模式的代表,表明国内宪法作为国际行为决定因素的重要性。自由主义分析的另一个规范性概念是承认连接自由主义国家和非自由主义国家之间关系的“主权悖论”。其结果是,在法庭上,非自由国家的主权比起自由国家的主权更容易得到尊重。这种国内和跨国的国家—社会关系的基础是自由主义国际体系的一部分。

重构国际政治中法律角色的自由主义范式

自由主义分析国际关系的前提表明对国际和平与合作进行跨学科研究是一个与众不同的议题。国际法学者寻求从国际关系理论构建视角,用全新的概念分析法律中旧的领域和新的领域。同时,政治学者对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很有兴趣,他们将发现自由主义理论对他们未曾意识到的法律指引了方向,或者从一个非常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似的法律现象。接下来,跨学科研究范式简要评论了这两个视角的潜在影响。

1.比较宪法和国际秩序。自由主义强调国内和跨国公民社会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模式的代表,表明国内宪法作为国际行为决定因素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以及它所支配社会的关系都是由宪法所构成,对政府进行限制将为其在国内和跨国阻碍或促进市民社会持续发展的能力设置边界。宪法也将通过保护少数人权利以及组织选举,决定谁以及如何产生社会利益(包括经济利益)被代表的程度。

比较宪法为许多问题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如国会—总统体系的相对优势,不同选举制度和权力安排的分离。[92]国际法学者研究哪些问题取决于他们感兴趣的国际领域以及受到的政治学影响,后者描述了国内变量与国际行为趋势之间的因果机制。例如,国际法学者若对法的强制力感兴趣,将会研究有关“民主和平”的文献。最近,矛兹和罗赛特在这个领域大量的研究成果中总结了两个因果模型,一个是“结构”模型,一个是“规范”模型。结构模型认为民主需要复杂的政治动员过程以参与冲突。[93]与此相反,规范模型认为,“国家尽可能对其间形成的行为规范外部化,并对国内政治进程和机构特征化”。同时,民主国家在妥协的规范下解决冲突,促进了“个人、社区和国家层面的基本稳定”。[94]

利用这类假设,国际法学者便可进行比较宪法的研究,着眼于不同的宪法规范如何能够创造制衡机制,使得复杂的动员过程模式化,宪法和成文法也可以相互借鉴。总统制下各政府分离的局面可能得到改善,政治行为者将习惯于妥协的需要。其他有潜力的研究路径包括运作良好的司法系统与对公民进行教化的期望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审查制度对法律政治中“司法造法”的影响。[95]在进行这样的研究时,国际法学者建设性提出了宪法律学者所熟悉的,并与建立和维护世界秩序直接相关的独特议题。

自由主义分析的另一个规范性概念是承认连接自由主义国家和非自由主义国家之间关系的“主权悖论”。上述主权的概念重构主要基于对自由国家关系的现象观察。相反,非自由国家间的关系更多是由政府部门引导。其结果是,在法庭上,非自由国家的主权比起自由国家的主权更容易得到尊重。就像家庭成员彼此间比陌生人或新相识的人往往更自由,礼貌的界限更加随意,自由国家大家庭中的成员也是这样。至少他们的法律关系反映了在潜在共性和共同利益背景下产生冲突的相似类型和程度。

2.跨国法的理论框架。自由主义理论为分析跨国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框架。所谓跨国法,指包括所有国内法以及直接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跨国活动的政府间协议的总和。[96]尽管这个领域发展迅速,但仍没有学术上的具有共时性的定义与分类。其结果是仅由一个共同的元素,即“国际”或“国外”而连接的各种学说和主体的大杂烩。

从自由主义角度看,跨国法有助于构建在跨国公民社会中个人和集体的互动模式,进而有助于规范及约束国家行为。跨国法也有可能有助于形成矛兹和罗赛特所确定的“稳定的根本意义”,因为自由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促进与其他自由社会之间的和平。跨国法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功能等问题就是在自由范式内政治学者研究的对象。同时,自由主义强调个人与集体的社会互动作为国家行为的基本决定因素,从而将跨国法重构为世界秩序的主要贡献者。就如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标准是寻求“实现实质正义”一样,跨国法,无论是国际诉讼法、国际商事交易法或传统的国际私法,都跟国际公法一样,长期追求“实现实质正义”之目标。[97]

在这个统一的框架内,很多问题都会引起国际法学者和政治学者的兴趣。首先,国内法律原则如何鼓励或阻止跨国经济交往?国际私法学者指出国家关于个人管辖权原则和对国际贸易的友好或敌对的立场之间存在联系。[98]在美国,最高法院秉持执行美国法律或坚持在美国法院起诉会妨碍美国在国际交易中的商业利益这种过度“狭隘”的态度,已驳回许多关于选择起诉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诉求。[99]除了司法系统,美国涉外法律的立法与执法已软化,对互惠与礼让处于开空头支票的状态。

另一个研究路径是将有关稳定性价值的政治观点与传统冲突法体系联系起来,后者早就意识到了促进跨国贸易中稳定预期的重要性。自斯托里和戴雪开始,冲突法学者便认识到冲突体系的核心目的在于赋予个体通过某种方式了解与支配他们行为的规则,认为在事实发生后让法庭所在地的偶然事件决定这些规则是不公平与不合理的。因此,法院必须准备采取一般性原则,当出现公平和可预测性要求时允许他们互相适用法律。[100]如戴雪所指出的:“法律选择下规则的发展是独立国家和平生存与商业往来普遍化相结合的必然结果。”[101]

自由主义理论的应用促进了国际私法的研究,反之亦然,也将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法迅速发展。自由主义分析强调公共和私人领域的交集夯实了法律的基础,其对法律体系外个体商人起到规范作用,但最终也依赖于他们。这种法律是由国际仲裁法庭制定,是国际公法、不同国家法律和一般公平规则的集合。此外,国际商事仲裁进程本身开始于双方的私人性安排。它通过私人诉讼进行,其中双方的意愿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作出前,仲裁就宣告结束,且在适当条件满足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都会承认并执行。此私人进程具有公共效果,在经国内法转化后,通过的每个国家公共机构来实施。[102]

这或许就是典型的自由主义制度:调整跨国社会中促进跨国利益模式的规范可能会塑造国家行为,但同时也依赖于某些国家功能。这种国内和跨国的国家—社会关系的基础是自由主义国际体系的一部分。

最后一个问题是作为自由国家间的独特规范,跨国法到底是什么?国家行为理论有助于限制自由国家之间的“合法性差异”,从而按照相互承认原则,外国法可以适用或者被推翻。[103]许多其他跨国法学说均有类似分析,并出现关于自由和非自由国家间客观上可识别的差异。例如,在受诉地选择和“不方便法院”案件中,法庭的要求与自由—非自由主义的区分始终一致;法律选择原则中的公共政策例外条款和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演变,可能会对自由主义的相互依赖理论有新的见解;从治外法权领域[104]到个人管辖权领域[105]再到条约适用领域[106],利益均衡的测算兴起是发生于自由主义国家之间跨国互动的主要特征之一。(www.xing528.com)

3.国际公法的自由主义分析。自由主义理论同样对国际制度的分析有重要的影响,其包括但不限于习惯、传统国际法律制度和国际组织。一方面,作为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共同利益的工具,自由主义路径弥补了现有制度理论的许多空白,因此,明确制度主义的前提对于强大而有效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另一方面,自由主义理论也表明,在许多情况下制度会有附带作用;通过查明潜在利益,其允许制度主义将制度引起的但潜在利益无法预测的疑难案例进行分离。在此程度上,这种“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自由主义范式允许对法律的影响进行更严格的论证。

这是政治学者感兴趣的非正式辩论。对于希望继续研究国际法传统问题的国际法学者来说,自由主义理论提供了一个同样有趣,并且在传统国际法学者看来,甚至是异端的主张。从自由主义角度来看,自由主义国家的制度在实现目标时,比非自由主义国家的制度(不是纯粹的技术制度,比如国际运输条约)似乎更为有效。这个命题产生了一个令人兴奋的研究范式,呼吁建立一个着眼于从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再到欧共体的新的比较制度。实际上,自由主义分析中影响最大的部分,就是将社会从异常现象转化为模式路径。

罗马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缔结于1957年。缔结时,欧共体的创始国从来没有打算让该公约直接生效于各成员国法院,[107]也未曾想过让欧洲法院在欧盟的建立与管理中发挥特别重要的角色。[108]然而,条约的“宪法化”已然成为法院独有的成就。[109]随着欧盟在经济与政治一体化上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飞跃,欧盟法的效力扩张趋势,使得英国不得不用独立条约方式将欧洲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之间脱钩,也避开欧洲法院的管辖权。[110]

当然,欧洲法院通过依靠成员国最初联合成为某一合法政治组织的政治承诺,赋予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同等的地位。1985年单一市场重新启动,《罗马公约》朝着政治联盟试探性迈进了一大步。欧洲法院著名的“目的论”解释方法依赖于当事人初衷的“生效”。在此基础上,国际法院现在已经能够建立世界和平。

自由主义学者认为不同之处在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院是否承认超国家法为法律。各成员国不是简单的具有同质性。同质性的本质在于一组特定政治经济信念与制度对法律规则的独立运作具有唯一的一致性。更具体地说,自由主义制度下独立的司法机构承认法律与政治之间存在区别,虽然得到广泛认同的政治信念与价值观是会影响到法律的选择的。[111]

无论如何定义,欧洲各国作为单独国家将保留其身份和“主权”。同时,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各国将在超国家水平上制定越来越多的统一政策,并将它们作为欧盟法来实施。从自由主义角度看,这种法律不会成为传统国内法与国际法两极之间的混合法。它们已成为国际法中一种特殊但丰富、迷人的范式,并将最终审慎、自觉地植根于自由国家的共同体中。[112]随着欧盟法从“(国际)软法”到“(国内)硬法”的转型,约瑟夫·维勒最近提出的法律与政治进程的“双向”关系理论已经成为国际造法理论的一部分。[113]实际上,许多欧盟学者已将其与自由国家立法的一般理论相结合进行研究。[114]

4.游戏规则的反思。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自由主义路径为国际法的规范性范式打开了大门,反过来改变了国际关系学者运用的概念或工具。[115]亨金所称“遮遮掩掩的游戏规则”(submerged rules of the game)的基本概念——如主权和国际地位——的演变,将导致对国际实践的不同分析与有效构建。自由主义理论通过以下三个例子支持和阐明了这个议题。

首先,国际法学者修改了国家地位的传统定义。托马斯·弗兰克和格雷戈里·福克斯等学者致力于为民主治理建立国际法体系。[116]如果个体有权自我管理,建立在任何原则而非某自治形式之上的政府不应再获准成为一个独立国家。“政府”的标准作为国家地位[117]的要素之一,在逻辑上必须让位于“民主政府”。

国际法的自由主义分析为适应这类新的规范性范式提供了一个新的积极的本体论。从自由主义角度看,国家行为的最佳分析模式是用国内与跨国行为模式代替自由与非自由国家分析模式。在某种程度上,积极的行为差异可以在这类划分基础上确立,其将加强规范性区别的可理解性和实用性。[118]

其次,自由主义分析阐明的第二个概念是自由主义国家间领土主权与管辖权的性质。经验主义证据表明,实践中自由主义国家市场的活跃创造了跨国关系网络,反过来使得司法与主权更易遭受“侵犯”。领土边界变得越来越没有意义,使得拓扑学让位于利益分析。实际上,对于自由国家而言,即使有相当大的政治争议,司法审查受制于此的可能性也是相当大的。[119]

最后,自由国家间的关系更多表现为“合法性差异”或相互承认彼此的法律。在隐性方面,足够共性之存在是为了通过众多不相关的政策选择呈现不同国家间的具体差异。这时,领土基线所定义的绝对主权变得越来越不适宜。在自由主义领域中,当前在不同国家、不同领域主权所表示的通用权力与特权是指利益与监管目的之强度的功能。随着区域内个体与问题“动态密度”的增加,渲染绝对主权的传统理论日渐式微,自由主义分析与描述为建立在共同利益的互相承认而非权利专属区之上的法律关系提供了可替代的底线。[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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