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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交易费用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成交面额的0.1%,起点1元。表3-1与表3-2所示是目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费用收取的基本规定。表3-1沪市股票交易费用规定表3-2深证股票交易费用规定案例分析一起涉及委托交易关系的法律纠纷案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河南南路证券营业部。

规定了交易费用的优化方法

股票交易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总和,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在我国,股票交易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佣金:在进行股票交易时,证券商收取的费用,其单位为元。沪深交易所规定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

(2)印花税:国家收取的一种税费,其单位为元。印花税分为单边征收与双边征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予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

(3)过户费: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股票过户所需的费用,其单位为元。在我国,过户费仅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取,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收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成交面额的0.1%,起点1元。

(4)手续费:证券公司收取的费用,其单位为元。该费用通常按每笔固定收取5元,少于5元的按5元收取。

(5)其他费用:如通信费,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区收取5元。

表3-1与表3-2所示是目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费用收取的基本规定。

表3-1 沪市股票交易费用规定

表3-2 深证股票交易费用规定(www.xing528.com)

案例分析

一起涉及委托交易关系的法律纠纷案

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河南南路证券营业部。

原告诉称:2003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上海河南南路证券营业部”签订一份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开设资金账户40310032,并办理了指定交易手续,同时原告向两被告出具了关于证券交易业务授权范围的函;该函明确表示原告在买卖深交所挂牌的所有证券时,需由原告的总经理李智平签署委托交易指令,该指令包括资金划拨、购入时间、证券种类、证券数量等一系列交易要素。原告开户后,分别于2003年6月11日、26日存入资金总计人民币1亿元,但之后未下达任何证券交易指令。至2003年12月15日,原告查询资金账户后发现,原告资金账户下挂了许多自然人股东账户,原告的资金被用于购买国债和股票。为此,原告与两被告多次交涉,要求两被告保障原告资金安全,但均无结果。原告认为,其合法财产已经受到了侵害,故请求判令:①被告“上海河南南路证券”偿还原告资金人民币1亿元;②被告“光大证券”与被告“上海河南南路证券”共同承担上述还款责任。

该案件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中涉及的市场交易很多,双方提供的证据也较多,案情较为复杂。经过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和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河南南路证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80%的比例赔偿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二、被告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河南南路证券营业部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不足部分由被告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三、对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考资料来源:政法网络学堂www.zfwx.com/2007-07-04)

案例点评:在证券委托交易中,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严格的手续,双方必须就有关事宜作出详细约定。特别是,证券公司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委托交易,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例中,上海河南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较大过失,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一定过失,故一些符合合同规定的交易中出现的损失就要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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