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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物权法及其十种用益物权形式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类物权)。用益物权,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有鉴于此,民法草案规定了十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渔业权。这些用益物权形式,是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得以实现的法律机制。

关于我国物权法及其十种用益物权形式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经济体制与财产权制度的基石。所谓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类物权)。民法草案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法律的规定。关于所有权,民法草案除了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外,还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即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民法草案关于私人所有权的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敦促人们尊重他人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追求社会财富,而当每个人追求和积聚起财富后,国家和社会也就富裕和充足了。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实行住宅的商品化改革,人们纷纷购买高层建筑物中的一个特定的专有部分供作居住或其他用途使用。人们所购买的该特定的专有部分在物权法上即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建筑物内其居室等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就电梯、走廊、地基、屋顶、地下停车场等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此外,各区分所有权人对于自己所居住的建筑物还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学理称为成员权(管理权)。

用益物权,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在我国这样一个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的国家,如何在物权法上创设完善的用益物权体系以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民法草案规定了十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渔业权。这些用益物权形式,是我国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公有制得以实现的法律机制。(www.xing528.com)

担保物权,是将动产、不动产或权利设定担保给债权人,以担保向债权人融资的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债权人为债权而奋斗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在我国,如何保障银行等债权人借出去的钱能顺利地收回来,不仅是司法裁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物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民法草案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实践中新创的担保物权形式,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担保物权体系,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让与担保体系。

占有,是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学理称为类物权。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所一致公认。民法草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了占有的类型,占有的推定效力,善意占有人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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