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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的特性及其对相对人的影响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林诚二教授指出:“按形成权与其他权利作用比较其特征在于‘行使’。而形成权之行使是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无侵犯之可能余地存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形成权的特性,即形成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权利人只需使变动权利或法律关系之效果意思达于相对方即可依法产生相对后果,相对无干预、介入、侵害之可能。

形成权的特性及其对相对人的影响

形成权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其二,形成权之行使是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无义务观念存在,这是形成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显著区别。一般权利,如在支配权,相对人负有绝对尊重之义务;在请求权,相对人负有为给付义务;在抗辩权,相对人负有接受请求力丧失或延缓之义务;在可能权,相对人负有相对尊重之义务等。但在形成权,仅需使权利人变动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为相对人所了解即可发生效力,“此处权利之对方并非义务(Verpfllchtung),而为拘束(Bindung)”[22]。法律上的拘束,德国学者也称为容忍义务,不同于法律义务中的不作为义务,它比不作为义务更消极。也有学者用“约束”概念表达,即“形成权的对方受到一个相应的约束,即他必须允许这种形成,以及允许通过这个形成权来中断原来的法律关系,并且还要允许这种做法有效”[23]。其三,形成权大多是依据某种实体的权利而产生,所以,形成权多依附于随这些实体权利而生的法律关系。这时候,也有学者认为形成权是这些权利的一项权能。[24]因此,形成权多在基础法律关系附带存在,一般不能离开所依附的法律关系而单独转让。但“择定权可以独立地转让”[25]。其四,形成权一般不会受到侵犯、损害,形成权经合法行使,其效力是确定发生的。有学者如林诚二教授将其概括为“无侵害性”。林诚二教授指出:“按形成权与其他权利作用比较其特征在于‘行使’。而形成权之行使是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无侵犯之可能余地存在。”[26]有学者认为,形成权之不可侵性“这种观点不十分准确,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以后,乙方阻止其解除合同,也可能构成对形成权的侵害”[27]。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形成权的特性,即形成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权利人只需使变动权利或法律关系之效果意思达于相对方即可依法产生相对后果,相对无干预、介入、侵害之可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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