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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与出质人的权利与救济途径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第220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但并未明确质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以实现担保物权,之所以明确抵押权实现的公力救济途径,未明确质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实现质权是因为两者自身权利属性的不同。对于质权人而言,其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拍卖、变卖自无不允之理。

质权人与出质人的权利与救济途径

《物权法》第220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出质人可以作为申请人。《物权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并未明确质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以实现担保物权,之所以明确抵押权实现的公力救济途径,未明确质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实现质权是因为两者自身权利属性的不同。抵押权无论其标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利还是动产,均不转移占有。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无法实际控制抵押物,于抵押权实现时,如果没有抵押人的配合,拍卖、变卖将难以进行,因此特别需要公权力予以救济。相较而言,质权标的除基金份额股权等外均为转移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权人实际控制担保财产,于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时,拍卖、变卖担保物权较易实施,可不必仰赖公权力。但这并不是说,质权不得借助于公权力救济实现。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自力救济作为权利的保护途径,其适用范围越来越小。在现代社会,私权一般都要依靠国家的公权力予以保护,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即权利的保护途径主要是公力救济,自力救济仅例外地予以承认。对于质权人而言,其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拍卖、变卖自无不允之理。且质权与抵押权,均属于意定担保物权,相同事务应相同处理。

本案中,重庆市两江新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某东签订了抵押合同,重庆市两江新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抵押权人,对范某东名下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的合法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范围,在需要实现担保物权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但是其不能自行对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必须委托人民法院,这一点既是由于抵押物是房产,没有转移占有,自己执行起来难度会很大,需要公力配合,也是基于被申请人的利益考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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