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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独立性决定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按照《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所谓担保物权,就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其申请实现条件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程序,仲裁并无此程序。法律设立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目的,旨在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上协商不成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处置担保物。

担保物权的独立性决定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

担保物权虽然源于主债务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但其得以设立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乃是基于登记,一经登记,担保物权人便可依据《物权法》规定行使物权,而非按照合同行使债权。而按照《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所谓担保物权,就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其申请实现条件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作为担保物权人,只要提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提供的材料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7条的规定,即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的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

如因为合同仲裁条款的原因而不予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对担保物权人合法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程序,仲裁并无此程序。申请人之所以选择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就是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选择以最快捷、最方便、最适宜的途径实现担保物权。当然,申请人亦可以按照主债务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选择仲裁,就合同争议一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合同责任并收回金融债权。但这相比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而言,周期较长,没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快捷。如因为主债务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就无法立案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要求担保物权人必须仲裁,这等于要求担保物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处理,从而实质上剥夺了此类担保物权人按特别程序快速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权利。(www.xing528.com)

再者,从立法目的考虑,仲裁条款也不应排斥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律设立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目的,旨在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上协商不成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处置担保物。这一规定从程序法上完善了我国担保物权实现处理机制,在权利义务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给予法院更大的司法职权空间,以缩短裁判周期,体现效率价值。若仲裁条款排斥了担保物权人的该权利,则与设立担保物权程序的立法目的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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