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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现权利质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区分不同情况,提升效率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物权法》第224、226、227以及第228条的规定,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财产权利,其质权均须进行相应出质登记后方可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实现这些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确定由担保物权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实现权利质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区分不同情况,提升效率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2条规定,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化权利,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权利凭证所在地就是担保财产所在地,由于权利凭证所在地易于变动,不易确定,且考虑到管辖法院的确定性以及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便利性,即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反,对于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虽然无法通过转移权利凭证来达到控制其交换价值的结果,但是需要通过出质登记来限制其转让,并予以公示。所以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虽然无法确定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但是可以确定担保财产登记地,而且担保财产登记对于无权利凭证的成立和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的实现案件,该解释采用了由担保物权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方式。根据《物权法》第224、226、227以及第228条的规定,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财产权利,其质权均须进行相应出质登记后方可设立。具体来说,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实现这些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确定由担保物权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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