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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确立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担保物权案例的方法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民事诉讼法》为一般法、海事海商法作为特别法的情况,属于专属法院管辖业务范围内涉及的担保物权实现案件可以由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故特别法院等专门法院可管辖与专门人民法院相关的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由此可知,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是认可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确立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担保物权案例的方法

因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民事诉讼法》为一般法、海事海商法作为特别法的情况,属于专属法院管辖业务范围内涉及的担保物权实现案件可以由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故特别法院等专门法院可管辖与专门人民法院相关的担保物权实现案件。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3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解决了困扰实务中专门法院作为“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别的法院,是否属于“基层法院”并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问题。根据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与担保物权有关的规定具体如下:①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物权纠纷案件;②港口货物、海运集装箱及港航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③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④提单转让、质押所引起的纠纷案件。由此可知,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是认可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由于海事等案件的专门性较强,由专门法院来管辖,对于确保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质量、提高审查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如果由地方法院中的基层人民法院来审查专门性案件,审查质量及效率可能会受到影响。

本案中,被申请人以其夫妻共有的“桂桂平货××××”号船舶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在该港海事局依法办理了“桂桂平货××××”号船的船舶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构成违约。申请人向北海海事法院请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借款抵押物“桂桂平货××××”号船舶,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也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3条的规定,因而北海海事法院受理了该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并作出了许可裁定。(www.xing528.com)

【注释】

[1]案件来源:北海海事法院[2015]海法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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