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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如何做出审查决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应该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的异议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应如何做出审查决策

关于对被申请人提出有关主债权或者担保物权真实性、合法性等实体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目前有两种做法: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实体异议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且审查后发现确属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直接驳回担保物权实现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直接作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对于被申请人仅笼统提出或表示异议但没提供证据证明的,法院应驳回其异议。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实体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于限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于限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得继续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当事人如果不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第一种做法便于权利人尽快实现权利,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异议阻却该程序。第二种做法则给予了被申请人充分的权利保障。我个人赞同第二个观点。贯彻了非讼与诉讼区分原理,且将提起诉讼的负担转嫁给被申请人一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于被申请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法律后果设定不清。若当事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则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则因社会生活的纷繁多样未尽合理,且对于被申请人也过于苛刻,同时也缺乏法理依据。若被申请人超过限定期限仍得提起诉讼,则限于一定期限提起诉讼的规定则失去意义。目前,审判实践中采用第一种做法的较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只有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准后,才能裁定驳回申请。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应该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的异议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定。

第二,现实的案件纠纷往往呈现多元化、复杂化,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一些诉讼因素在非讼程序中加以运用。这也导致民事诉讼不断地出现“诉讼案件非讼化”“非讼案件诉讼化”的情形。所以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www.xing528.com)

第三,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在限定日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当事人在限定日期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若当事人于限定日期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

【注释】

[1]案件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特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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