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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的概念与性质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质押的标的为财产权利,其本质为价值权。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其标的,权利质押是以权利为其标的。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上把权利质押单独规定,有的学者又把权利质权称为准质权。因此,所谓权利质押,实质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为权利的让与。

权利质押的概念与性质

1.权利质押的概念

权利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押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即可行使质权,以出质人出质的财产权利拍卖、变卖后清偿债务。权利质押的标的为财产权利,其本质为价值权。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同为质押,但二者又有区别。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其标的,权利质押是以权利为其标的。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上把权利质押单独规定,有的学者又把权利质权称为准质权。

2.权利质押的性质(www.xing528.com)

关于权利质押的性质,在理论界存在着分歧,大体上有以下两种学说:第一,权利让与说。该说认为,质押的标的,应以有体物为限。所谓普通质权,不过是指物上质,不得于权利之上发生质权的权利。因此,所谓权利质押,实质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为权利的让与。一般权利质权的设定,其所以必须依权利让与的规定为之,也不外乎是释明其为权利让与。尤其是在债权质押,质权人竟能获得直接收取质权标的之债权的权能,若不将债权的出质视为债权的让与,则将无法说明其理由。第二,权利出质说,亦称权利标的说。此说认为,权利质与物上质,在本质上并未有任何差异,所不同的仅仅是其标的而已。虽然物权的客体主要为有体物,但是法律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权利(无体物)上设定物权,亦无不可。在现代条件下,权利可以为物权的标的的观点,已经为多数人所接受,也已为立法所采取,实无必要再借权利让与来说明权利质押。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学说,第二种学说更为合理,且已经成为通说,尤其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已经承认了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并且权利让与说认为债务人转让的只是权利,未能解释当事人设定担保物权而不是移转权利的目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权利让与并非创设的权利,仅是权利主体的变更,而权利质押为创设的权利,与权利转让有着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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