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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标的的范围及限制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有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依法不得转让,则不能出质。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某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财产性,可以将其中的权利划分为人身权部分和财产权部分,只有财产权部分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权利质押标的的范围及限制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本条是关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的规定,对哪些权利可以出质采取了列举的方式一一列出,除这些权利以外,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按照本条的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只要有一项未记载,汇票便无效。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必须记载“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只要有一项未记载,本票便无效。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只要有一项未记载,支票便无效。

(2)债券、存款单。债券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政府债券在我国又称国库券,即由政府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券。金融债券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存款单,也称存单,是指存款人在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存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后,由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开具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

(3)仓单、提单。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基金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这里所称的基金,仅指《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信托契约型基金,包括投资于不同对象的信托契约型基金,采用不同运作方式的信托契约型基金,选择不同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等。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来体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公司签发的股票来体现的。出资证明书,是指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就是股东享有股权的法定凭证,股东凭此证券就可享有相应的股权。只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有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依法不得转让,则不能出质。比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两类股权在法定期限内都不得出质。

本案中的股金和基金份额以及股权有着显著的区别。股金是指共同基金发行的次级证券,次级证券是指某种证券在分红和公司破产清算时的剩余资产求偿方面的权利次于其他证券的证券。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在高级次级证券发行方式下,发行人/特设机构发行两类资产,即高级证券和次级证券。高级证券优先享有相关贷款的现金收入,所有的损失将首先由次级证券承担,当高级证券持有人得到完全支付的情况下,次级证券才能被支付,发起人通常通过保留次级证券(低信用证券)来承担信用风险。由贷款组合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偿还高级证券固定数额的本息后,剩余利润全部归属次级证券持有者。股金也指投入合营企业或消费合作社中的股份资金,其是公司股东以股份形式对公司的出资,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称为股东权益。股份资本为公司的实收资本,而非信用资产;属于股东权益,而非公司债务。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标记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通常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的特点。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某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财产性,可以将其中的权利划分为人身权部分和财产权部分,只有财产权部分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注册商标转让权和注册商标许可权,这两者都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因此,专利权人享有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许可权,这两者都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中,使用权指以各种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主要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获得报酬权指转让使用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著作权人有密切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只能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得让与,也不得出质,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www.xing528.com)

(6)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应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在可以出质的权利中曾单独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一项。在征求意见时和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收费权指权利人对将来可能产生的收益所享有的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预期债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而且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理清。比如,交通部2006年1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暂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此时的收费权便不能质押。《物权法》采纳了这一意见,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的概念纳入“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并且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仅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对可以出质的权利作的兜底规定。本条明确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应收账款等权利可以出质,但这些权利并不能涵盖所有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根据现实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权利可以出质,只要是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也适用本节权利质权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西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江西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以其在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万元股金质押给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到期后,江西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未如期还款,构成违约。根据《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标的的规定,股金并不属于《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权利质押标的,因此申请人江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名下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万股股金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优先受偿的申请不具有法律依据,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请人江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注释】

[1]案件来源: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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