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现代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概述

现代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概述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个人独资企业关于出资方面的规定反观《个人独资企业法》,通读全文也未能找到关于出资方面的规定。(三)公司关于出资方面的规定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现代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概述

(一)合伙企业关于出资方面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在第十六条对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进行了如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另外,该法又在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关于出资方面的规定

反观《个人独资企业法》,通读全文也未能找到关于出资方面的规定。这从侧面反映出法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规定相对灵活,未做硬性规定,出资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劳务及知识产权出资;且对个人独资企业也未做最低注册资金方面的限制,只要能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视设立企业的需要来确定投资金额。

(三)公司关于出资方面的规定(www.xing528.com)

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2014年之前,《公司法》中对开设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14年之后,注册公司时不再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说。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2、出资形式的规定。2014年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否定了原来对出资方式进行列举式限定的做法,极大地开拓了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范围,同时放宽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比例,为我国各类财产的盘活和效率型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之外,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随后,由国务院重新修改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列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样,这一弹性的立法模式留给了投资人以各种财产出资的操作空间,大幅度放宽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3、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也充分说明公司注册资本由以往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现实。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之前《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还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认缴制与实缴制不同,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4、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以往在进行公司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新《公司法》也取消了公司进行注册登记必须提交验资报告的规定。

公司法的修改,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这几项简化了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也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设立公司的成本也更加低廉。不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善尽诚信义务,按期履行出资义务。新《公司法》之所以进行这种修改,为的是把主动权放给市场,留给了企业或创业者,为的是推行“宽进严出”,激发创业者的热情。企业投资者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也须要根据自身资金状况、经营能力来开设合适的公司。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