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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独立性与科学性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解决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一个根本性的前提:公司的产权结构决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意味着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科学性。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独立性与科学性

要解决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一个根本性的前提:公司的产权结构决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意味着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科学性。也就是说,在国有独资公司这一制度框架内,合理的问题定位不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优选择,而是公司治理相对独立性的次优选择。这同时意味着在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上,不在于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意义上的完全科学性,而主要在于法人治理的相对科学性与效率问题。[16]

这主要是因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功能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中的实现存在着特殊困难。一是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比其他企业更大的代理风险。[17]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天生难以到位。国有的产权主体只能是所有者代表,国有企业的产权只能是政府的代理产权。二是全民作为委托人,并不天然具有向受托人传递资本最大化增值目标,并实施有效监督的强烈动机;而政府也并不是通过市场契约成为全民资产的受托人,而是通过成为政权主体的方式而自然成为产权主体的。三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者和作为代理人的政府之间的代理关系,并非纯粹的经济契约而是一种社会契约,直接受民主制度的制衡,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使得解决代理风险更加复杂。[18](www.xing528.com)

有鉴于此,解决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就是一个如何实现其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相对独立性与科学性的问题,即如何优化其法人治理结构,如何优化配置和设定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权力阶层的任性,确保公司利益的安全,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充分激起公司活力,有效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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