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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2P网贷行业的全面概述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P2P网贷行业在我国经历了萌芽期、膨胀期和衰败期三个阶段。与此同时,P2P网贷平台的经营和犯罪风险也不断积累和爆发。事实上,上述监管制度颁布实施后,P2P网贷行业迅速进入凋亡期,截至2019年12月已有甘肃、云南、河北、四川、重庆、河南、山东、湖南八省市宣布在全省、市范围内依法依规取缔全部P2P网贷机构及其从事的业务。值得关注的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并未一刀切地全部取缔P2P网贷机构。

中国P2P网贷行业的全面概述

所谓P2P,即“Peer-to-Peer Lending”,可译为“个人对个人的借贷”,而P2P网贷则是个人对个人的互联网借贷模式。一般认为,英国是开展互联网借贷业务模式的鼻祖,2005年在英国成立的Zopa是世界首家P2P网贷平台,这一平台成为英国最大的P2P网贷机构,拥有超50万客户资源,累计发行贷款达数亿英镑。当然,由于互联网借贷可以由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客户直接对接而不借助于其他平台,所以,不能认为P2P网贷就等同于互联网借贷,只能说P2P网贷是21世纪的新型互联网借贷模式。有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投融资模式,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将社会闲散资金出借给资金需求者。与通常的借贷方式不同的是,P2P网络借贷借款人的各项资料审核以及融资行为等均可通过网络科技实现。因此P2P网络借贷实质上可被视为‘互联网+民间借贷’的模式。”[2]诚然,上述总结对P2P网贷的基本操作模式进行了较为客观的描述,但是,仅仅借助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实现借贷并不是P2P网贷模式的特质,“平台”的建立才是其亮点,也是P2P网贷行业犯罪风险的产生根源,所以,不论是在对P2P网贷模式下定义或者是在描述其特质时,都不能忽略“平台”的存在。

学者对于P2P网贷在我国的运营模式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从平台的运营方式看,分为三类:(1)纯粹的信息中介模式;(2)提供担保的网贷模式;(3)债权转让模式。其中,“担保模式在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中占比最大,该模式特点为提供投资本金甚至利息的担保服务”[3]。有学者则“根据平台是否介入信贷资金运作及提供担保等情况分为纯信息撮合模式、债权转让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认为:“债权转让模式为当前P2P的主流模式,此类平台多数承诺担保本金,且承诺较高收益,平台将借贷人债权在期限和金额上进行拆分后不断进行错配和转让,来满足投资人需求,平台运营中往往涉及搭建资金池、居间交易、平台担保等经营方式。”[4]可以看出,不论是“提供担保的网贷模式”还是“债权转让模式”,不仅有“平台”的信息介入,还有其信用介入,而只有纯粹的信息撮合模式才只有“平台”的信息介入。究其本质,根据是否存在“平台”的信用介入,P2P网贷的运营模式实则只有单纯的信息介入和复合的信息信用介入两种类型。

P2P网贷行业在我国经历了萌芽期、膨胀期和衰败期三个阶段。萌芽期肇始于2007年在上海成立的国内首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其后,“P2P网络借贷行业作为一种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以其普惠化与便利性吸引了各界广泛的关注”[5],而“国内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国内个人消费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增加为其发展提供了成长的土壤;二是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传统金融服务领域,平台运营成本优势明显;三是畸高利率、风险分散、保本付息等模式对投资者诱惑巨大;四是行业游离于监管边缘,入行门槛低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尝试”[6]。大约自2011年起,P2P网贷平台数出现激增并进入膨胀期,据统计,2013年我国有网贷平台600家左右,2014年有3 000余家,截至2018年4月全国网贷平台累计达6 400余家,网贷交易额达1 789亿美元。与此同时,P2P网贷平台的经营和犯罪风险也不断积累和爆发。2013年网贷平台跑路6家、停业36家、运行困难123家。2014年跑路平台激增至138家,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首次介入P2P问题平台。2015年跑路平台568家、停业419家、运行困难286家。2016年停业平台则多达1 150家。[7]2017年至2019年虽然停业、跑路以及运行困难的平台数有所下降,但这主要是因为问题平台数在前期得到了较多释放以及刑事手段的介入,问题平台数依旧不少。(www.xing528.com)

不断出现的平台跑路、爆雷事件严重影响了行业发展、投资者信心和社会稳定,并最终导致政府监管强力介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先后联合或单独颁布实施了“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17日,简称《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2016年11月30日,简称《登记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2017年2月22日,简称《存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2017年8月23日,简称《信息指引》),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具有两点不足:一是相对滞后。以上规范的出台距P2P网贷登陆我国已近十年之久,监管的滞后性自不待言;二是严而不厉。从相关规定看,对网贷中介机构的监管措施十分严密,致使其义务量过大,生存空间受到极度的政策性挤压,但对违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上则颇为轻缓,[8]威慑力不足,与刑事罪名的衔接明显不够。事实上,上述监管制度颁布实施后,P2P网贷行业迅速进入凋亡期,截至2019年12月已有甘肃、云南、河北、四川、重庆、河南、山东、湖南八省市宣布在全省、市范围内依法依规取缔全部P2P网贷机构及其从事的业务。值得关注的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并未一刀切地全部取缔P2P网贷机构。显然,P2P网贷行业面临要么合法地消亡、要么非法地存活之窘境,究其根本,这是P2P网贷进入中国后发生了异化并引发诸多犯罪风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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