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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困境与投资者地位的争议探讨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9年意见》之所以成为集资诈骗投资者地位转变的起点,很大原因是该意见出台的时机是在部分地区网络P2P、私募、区块链为名的各类集资诈骗案件频发,司法机关积极应对的特殊态势之下。事实是,即便司法机关有心,此类案件中投资者的权利也不能给予每个投资者所要需求的保障。在这种现实条件下,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集资诈骗投资人的保障总是显得勉为其难。

司法困境与投资者地位的争议探讨

《2019年意见》之所以成为集资诈骗投资者地位转变的起点,很大原因是该意见出台的时机是在部分地区网络P2P、私募、区块链为名的各类集资诈骗案件频发,司法机关积极应对的特殊态势之下。意见出台前,一些实务人员就对集资类犯罪的投资者地位转变存在着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希望和意图,[5]之所以产生如此期待,实为办案实践中如果继续将集资诈骗投资者以被害人的角度加以对待,一些司法机关和具体的办案人员已不堪重负。事实是,即便司法机关有心,此类案件中投资者的权利也不能给予每个投资者所要需求的保障。

在所谓P2P、私募基金为代表的集资诈骗案件中,往往表现出行为人众多、取证复杂、追赃完损任务重等现实问题,从侦查到取得生效裁判,可能经历一个多达数年的漫长诉讼过程。[6]在各办案环节紧密相扣之下,又有各类投资者分布在全国各地,数量有的高达几十万,有的投资者身份往往在集资参与人和犯罪行为人之间转换,在巨额投资损失后又加入集资诈骗组织以避免成为“损失的最后一棒”。在这种现实条件下,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集资诈骗投资人的保障总是显得勉为其难。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且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而被害人显属“当事人”。那么,如何才能通知数量如此巨大的当事人?如果这些当事人要求出庭,或许全世界也没有如此大的法庭。又如,《刑事诉讼法》又规定,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法院应当将判决结果告知被害人。此外,既然认同集资犯罪的出资者是被害人,那出资者是否又可以参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申请抗诉?如果所有投资者都书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的书面审查、回复根本无法在法定期间内完成。还如,《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法条分别规定,检察机关在接受审查起诉后的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而诉讼代理人根据被害人的要求,具有申请阅卷等各类权利。在实务中,办案检察官不但无法在三日内向全部以“被害人”名义出现的集资诈骗投资人完成告知工作,实际上对有多少投资人涉案都无法估量。况且,一旦有投资人聘请诉讼代理人要求阅卷,司法机关拒绝阅卷可能造成投资人集体信访事件,同意阅卷又没有实际操作可能,常常陷入两难境地。(www.xing528.com)

在这样的情况下,《2019年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给予了P2P网络集资诈骗集中爆发地的司法机关一份具有可解释空间和理由的规范性文件,以至于在实务操作中,部分司法人员倾向于将集资诈骗投资人的诉讼身份解释为“集资诈骗参与人”,本质是将集资诈骗投资人作为诉讼法意义上的“证人”加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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