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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优势操纵的理论内涵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学者认为,“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不能归类于“信息型操纵”。信息优势虽然出现在《刑法》第182条第1项明示条款“连续交易”的行为表述中,但市场实践中,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操纵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连续交易”的范畴,成为各类操纵手段经常行使用的方式。

信息优势操纵的理论内涵及优化方案

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行为类型可以分为单一型和复合型两种。单一型仅指利用信息优势地位,披露或传播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没有借助其他手段;或虽借助交易手段配合,但交易量尚未达到《刑法》182条第(一)项规定的持仓和交易量占比标准,无法以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条款进行入罪的情形。复合型操纵较为复杂,较典型的手段是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以信息优势地位与交易的配合(以大量资金拉抬股价)实现操纵股价获利之目的,股价被拉抬的原因来自信息优势的利用和二级市场上交易的配合两个方面。此类操纵在实践中通常忽略了利用信息的行为构成要素和本质特征,与市场操纵、联合或连续买卖难以区分明确的界限。有学者认为,“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不能归类于“信息型操纵”。“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的重点强调的是机会占先、条件占优的优势,在不具备上述优势的情况下,即便利用了信息,也不构成操纵行为;而一般“信息型操纵”体现为“运用信息手段”,重点在于“信息手段”,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别。[5]笔者认为,“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属复合“信息型操纵”。信息优势虽然出现在《刑法》第182条第1项明示条款“连续交易”的行为表述中,但市场实践中,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操纵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连续交易”的范畴,成为各类操纵手段经常行使用的方式。“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中的信息优势既可以指“获取”或“利用”信息,买卖机会占先的优势,也体现为操纵意图下主动控制信息发布时间、内容、发布节奏等,对信息加工、利用、散播的地位优势。在此特殊地位优势上形成对信息的整体把控和利用能力,对信息优势的利用起主要作用,辅助结合连续买卖的交易行为,共同影响股价和交易量,应属于信息型与交易型相结合的复合信息型操纵行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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