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条 对王室的适用
本法关于对个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王室公共机构中的个人。
第17条 附随条款
(1)废止下列普通法中所规定的犯罪:
(a)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法律中规定的贿赂罪和贿赂陪审员罪;
(2)附录1(包括相应的修订内容)具有效力。
(3)附录2(包括废止和撤销的内容)具有效力。
(4)为了适用本法,当相关国家机关认为合适时,可以根据命令制定补充的、临时的,或者附随性法律规定。
(5)关于本条中签发命令的权力——
(a)根据成文法规定而行使;
(b)包括了制定过渡性、临时性或者保留相关规定的权力;
(c)可以特别用来修正、废除、撤销或者以其他方式修改制定法(包括在同一会议上根据本法通过的任何法律)的规定。
(6)根据第7款规定,除非之前已经提出文件草本且被议会的决议批准,否则,不得签发包含有国务大臣命令的成文法文件。
(7)包含有国务大臣命令的成文法律文件,如果其没有修订或者废止某一公共法案或委任立法的条文,则该成文法文件应当根据议会的决定而废除。
(8)根据第9款规定,除非之前已经提出文件草本而且被苏格兰议会的决议批准,否则,不得签发包含有苏格兰大臣命令的成文法文件。
(9)如果包含有苏格兰大臣命令的成文法文件没有修订或者废止某一苏格兰议会制定的法案或者某一公共法案的规定,则该文件应当根据苏格兰议会的决定而废除。
(10)在本条中,
“委任立法”,是指苏格兰议会所制定之法案、威尔士国民议会颁布的措施或者北爱尔兰议会制定之法案。
“制定法”,包括苏格兰议会法和北爱尔兰立法。
“相关国家机关”,是指,
(a)就苏格兰议会立法权限内的规定而言,如果其包含在议会立法中,则是指苏格兰大臣;(www.xing528.com)
(b)在其他情况下,是指国务大臣。
第18条 适用范围
(1)本法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2)根据第3款至第5款的规定,附录1或者附录2对本法做出的修订、废止或者撤销条款与被修订、废止或者撤销条款有相同的适用范围。
(3)《2006年武装力量法》的修订和废止不适用于海峡群岛。
(4)《2001年刑事法院法》的修订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
(5)第2款规定不适用《1982年民航法》所废止的情形。
第19条 生效和过渡规定
(1)根据第2款规定,本法于国务大臣命令签发的成文法文件指定的日期生效。
(2)第16条、第17条第10款和第18条、本条(第5款至第7款除外)和第20条于本法通过之日生效。
(3)第1款所指的命令可以,
(a)为了不同的目的而指定不同的生效日期;
(b)当国务大臣认为合适时,针对本法其他条款生效问题,指定过渡的、短期的或者保留条款。
(4)国务大臣在根据本条签发与本法规定有关的、属于苏格兰议会立法权限内的命令之前,如果该规定包含在议会立法中,则必须和苏格兰大臣协商。
(5)本法不影响对下列犯罪行为的任何义务、调查、法律诉讼或者刑罚:
(a)在第17条第1款生效前所实施的全部或者部分本款提及的普通法犯罪;或者
(b)在附录2对本法的废止内容生效前,全部或者部分实施的《1889年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或者《1906年预防腐败法》中的犯罪。
(6)为了实现第5款之目的,如果构成某一罪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在某一特定时间前实施,则该犯罪就属于部分地在特定时间前实施。
(7)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得违反《1978年解释法》第16条(有关废除内容的一般性保留)的规定。
第20条 简称
本法可以简称为《2010年反贿赂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