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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和未遂的疑问:考察罪犯行为的不同结果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均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只是在未遂形态的表述情形方面存在实质差异。因此,必须突破《意见》规定,重新审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未遂标准。

既遂和未遂的疑问:考察罪犯行为的不同结果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的犯罪形态问题理论界还没有专门、权威的研究,但在实务界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标准的,应当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就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而销售过程中必然存在没来得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存在犯罪未遂。还有认为,任何一种故意犯罪都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关键是判断未遂的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笔者认为,实务界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对既遂或未遂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认识不清,混淆了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是既遂条件还是构成要件。理论上,犯罪形态和犯罪构成要件既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又是相互关联的。一方面,无论是犯罪既遂即符合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而未遂或中止也是符合一个罪名未遂或中止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同一罪名犯罪形态的客体、主体、主观要件又是相似的,不同的只是刑法对客观要件的要求。因此,无论是侵犯注册商标犯罪中的情节严重还是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并非是既遂或未遂的条件,而是罪与非罪的犯罪构成条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及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意见》也肯定了笔者这一论述观点,明确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未遂的条件,即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未满15万元或部分销售的不满5万元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超过15万元的。但遗憾的是《意见》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并未涉及。

虽然《意见》明确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存在犯罪未遂,但这种未遂情形是否准确呢?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均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只是在未遂形态的表述情形方面存在实质差异。其一,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应当是行为数额犯,即不仅要求行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且还要求这种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缺一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未遂是在商品生产出来之后,完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之前,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实施终了的)。其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同样也是行为数额犯,但实务中因为销售行为的隐蔽性及人们对销售行为的理解存在差异,往往查获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实后,无法以既遂犯追究刑事责任,只能适用犯罪未遂,不仅放纵了犯罪,也助长了更多的行为人肆无忌惮地继续实施销售犯罪行为。因此,必须突破《意见》规定,重新审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未遂标准。既然销售是一种具有持续性、隐蔽性、重复性的行为,那么必须将未遂的起点向前延伸,而这个“界限”或“点”应当是营业许可证件的批准之日,即批准日之前,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未得逞的,应系犯罪未遂;在批准日之后,应当认定其为犯罪既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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