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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实基线的考察结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便从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本身来看,仍有诸多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信息公开尚留有死角、力度不够。信息公开的“死角”主要集中在程序衔接阶段,包括仲裁机构向法院申请保全、上诉案件的移送等。

基于现实基线的考察结果

即便从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本身来看,仍有诸多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信息公开尚留有死角、力度不够。信息公开的“死角”主要集中在程序衔接阶段,包括仲裁机构向法院申请保全、上诉案件的移送等。这些程序衔接涉及多个部门。比如,在仲裁案件中申请法院做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需要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再由仲裁机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转递申请;法院立案部门先审查,满足立案条件的,受理并作出裁定,然后再转保全部门,由保全部门分配执行员采取保全措施。加之法律对此未做明确规范,多依赖于内部规定或习惯性做法。因而,在一些情况下会造成法院工作的恣意性,给当事人及其律师带来很大的不便和困扰,甚至会倒逼其主动“找关系”打听,这就容易滋生腐败。信息公开力度不够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虽然全国范围内有2591家法院能够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占比为75.21%,但是部分中西部省份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率不足一半,甚至有的不到10%。在电子卷宗深度应用方面,支持在不同法院间调阅电子案卷的法院有2136家,占比为62%,支持合议庭及本院审委会调阅的法院有2611家,占比为75.79%,支持电子卷宗文字智能识别的法院只有1450家,支持通过电子卷宗提取案件信息并自动回填至办案系统的法院仅为1255家,分别只占全国法院的42.09%和36.43%,而这两项功能正是电子案卷深度应用的重点,是实现智慧审判、减少法官简单重复劳动、提高审判效率关键。此外,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还面临一系列技术和管理上的问题,如随案同步生成的电子卷宗是按照材料提交给法院的时间或者在法院生成的时间进行排序的,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案件结案后往往还要按照归档要求重新扫描,容易造成重复劳动;又如,随案同步生成的电子文档的文字识别仍面临困难,导致识别率不高、精准度不够,影响数据应用;再如,不少法院要求业务庭同步扫描卷宗,这就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在一些案件量大的法院尤其如此。[4]裁判文书上网方面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第二,平台建设缺乏用户体验感。平台建设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社会公众获取案件流程信息、法律知识、诉讼指引和其与法院之间的沟通,但在平台的建设和维护中,存在重技术轻业务、重业务轻服务等问题。以诉讼服务网建设为例,部分法院诉讼服务网仅依靠专门技术人员制作和维护,甚至基本的法律常识性错误都不能被及时发现;由于网站制作维护人员不懂业务流程,当事人在平台上寻求诉讼服务时又不能从门户网站处顺畅地与法官取得联系,导致信息化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一些网站的服务窗口在主页边缘角落位置,不易被发现,存在网站不可用、首页栏目更新不及时、网站搜索引擎功能落后、首页链接不可用、附件不能下载、网页出现错别字等问题。这些问题在诉讼服务大厅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建设中也有不同程度地存在。(www.xing528.com)

第三,各类平台建设缺乏应有的整合度。法院信息化建设初期相对缺乏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加之一定时期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导致诉讼服务平台林立,诉讼服务平台之间不协调、不对接的问题比较严重。这样的现象使得数据资源无法全面有效打通,导致了“信息孤岛”现象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实施后,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初步建立,诉讼服务平台之间不协调、不对接的问题有所缓解,但仍存在平台分工不明确、信息重复、数据不统一的问题,这影响了服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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