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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对策建议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可考虑在个别地区进行知识产权刑事和解试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被侵权人同加害人具有和解意向,加害人能够充分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案件,可以在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的主持下,在适当条件下邀请知识产权方面专家人士参与,依法促成双方和解,尽最大可能修复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对策建议

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尚有不少的困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对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宣传。不少公众在文化和观念上缺乏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对假冒、仿冒等行为过于宽容。同时,犯罪分子文化水平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对于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也是引发犯罪的重要主观原因。因此,有必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强法律宣传,普及《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编辑典型案例,发放宣传资料,提升公众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公众尊重知识产权,自觉遵纪守法;建议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尤其是被害单位以举报、投诉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发生。

2.加强办案人员业务培训。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办案人员的要求较高。同时,由于大多数专业办案小组的成员,平时也需要办理其他案件,因此,案多人少的问题十分突出,导致基层检察院在知识产权办案的人员配备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打造一支学术型、专家型、实战型的办案队伍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紧迫任务。对此,检察机关可以考虑进一步推进检校共建,以实现双方的资源共享,充分利用高校丰富的图书资料,邀请大学、研究所等单位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为干警授课或开展研讨,围绕疑难案件共同进行会诊,加深干警对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了解。同时,各检察院应积极向先进检察院学习取经,交流经验,总结办案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工作机制。此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可以考虑内部设立专业的办案部门,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3.增强各部门沟通协作。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行政、司法等多个部门,其保护应当做到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体。为避免各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各自为战,建议根据辖区内企业数量多、分布集中的特点,整合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职能,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搭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沟通协助机制,整合资源,打造高效联动执法平台、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平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平台,形成一系列配套工作机制,进而构建覆盖全区乃至全市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此外,相关部门还应积极吸引民间力量参与,发挥个体协会、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组织商户签署诚信责任状等方式,增强商户的自律意识以及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推动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将生产假冒、仿冒商品的主体清除出市场,净化市场环境。(www.xing528.com)

4.探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本质就是在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事实上,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往往更为关注的是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在接受刑事处罚后不愿意赔偿的情况屡见不鲜,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迟迟得不到执行,致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有效弥补。如果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加害人能获得较轻缓的刑罚,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的主动性也会大大增强,从而有效地弥补现有的司法制度的缺陷。此外,刑事和解对证据、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能够有效避免诉讼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节约司法资源。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或过失犯罪,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其适用范围相对比较狭窄。因此,可考虑在个别地区进行知识产权刑事和解试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被侵权人同加害人具有和解意向,加害人能够充分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案件,可以在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的主持下,在适当条件下邀请知识产权方面专家人士参与,依法促成双方和解,尽最大可能修复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注释】

[1]许岳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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