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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部门联动保护机制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健全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的长效衔接机制。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关于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配合的具体操作办法,完善和规范案件的移送程序。二是健全完善与公安、法院的案件联动办理机制。三是建立检察系统内部各部门的协调机制。

建立多部门联动保护机制的优化方法

全市公诉部门要以法律监督为切入点,依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引导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统一法律适用;加强与民行与控申部门联动,完善检察监督模式。

一是健全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的长效衔接机制。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关于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配合的具体操作办法,完善和规范案件的移送程序。各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和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专项活动,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公诉部门应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完善两级“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密切衔接,公诉部门应在案件移送、跟踪监控、案件咨询、执法动态、法律查询、预警提示、辅助决策和监督管理等平台现有的八项职能方面与行政机关密切配合。特别是对涉案金额大、涉及民生、涉农等与人民生活、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社会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案件要建立重特大案件全程介入机制。公诉部门应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与知识产权案件相关的行政机关,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在重大案件进入行政执法的第一时间,及时监控案件的查办过程,发现构成犯罪的,应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使知识产权保护走向“司法行政一体化”的良性循环轨道。(www.xing528.com)

二是健全完善与公安法院的案件联动办理机制。公、检、法应依托三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案件通报、疑难案件会商等方式及时研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案件定性、证据采纳等具体问题,互通情况和信息,分析违法犯罪新动向,妥善解决认识分歧,统一执法尺度和证据标准,完善公诉与自诉之间的衔接,协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关系,提高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完善多层次、多角度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水平。

三是建立检察系统内部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应通过加强与检察机关民行、控申部门的联动,对同样涉及民行检察监督、职务犯罪预防与侦查、刑事公诉等职能的案件进行综合评判与办理,完善工作机制,优化部门设置,调整人员配置,逐步建立与“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相衔接、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相衔接的检察监督模式,从而切实履行刑事打击职能、诉讼监督职能、服务保护职能、维护公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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